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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分完的股权,离婚后还能再要吗——从天地数码实控人涉诉案看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股权归属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8 13:01:50点击:1

一桩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家务事,牵出了价值近9000万元的股权。2026年10月27日晚间,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韩琼,被其前妻李卓娅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请求将韩琼名下700万股公司股票变更登记至两人之女韩雨辰名下,并支付455万元分红。

两人离婚已过去6年,离婚时前妻已经分走500万股。为何6年后还能再打一场财产官司?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归属,一方不履行怎么办?为子女争取股权,法律依据何在?上市公司股权在离婚分割中又有哪些特殊性?这篇文章结合这起案件和现行法律,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股权归属问题讲清楚。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以下分析以公司公告披露的事实为基础展开制度与规则解读,案件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一、一个离婚6年后再起波澜的上市公司案:案件回放

天地数码是一家做热转印碳带的创业板上市公司。2020年6月,李卓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其中包含韩琼所持约1501.27万股公司股份。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1501.27万股中,500万股归李卓娅所有,韩琼持股降至1001.27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分完之后,表决权却没有随之分开。据公司2026年4月披露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告,韩琼将500万股分割给李卓娅的同时,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应股东表决权由韩琼行使。后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减持,李卓娅持股变更为430.45万股,其对应表决权(约占总股本2.85%)仍由韩琼行使。

转折发生在2026年9月。公司公告韩琼所持605.82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股份的42.88%,冻结申请人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冻结事由即其个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个月后的10月27日晚间,公司再度公告:韩琼收到拱墅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案号(2026)浙0105民初15087号。前妻李卓娅作为原告,诉请将韩琼名下700万股变更登记至女儿韩雨辰名下,并支付2025年度分红455万元。按公告日收盘价12.77元计算,700万股的市场价值约8939万元。

二、为什么离婚后还能再打财产官司: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很多人误以为离婚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财产问题就“翻篇”了。实际上,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法律明确认可的诉讼类型,其请求权基础主要有三。

其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这些财产未被处理,或者离婚后新发现了当时遗漏、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分割。

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条是财产分割的实体规则,也是离婚后再次分割时法院处理争议财产的依据。

其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明确: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这正是“离婚后还能再要”最直接的制度入口——只要离婚时存在未分割或一方隐匿的共同财产,诉讼的大门并未关闭。

断成两半的婚戒中间是股权证书与房屋剪影,下方天平一端是家庭、一端是股票走势,象征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股权归属,概念插画

三、为子女争取股权的法律依据:离婚协议“给子女”约定的效力与履行

本案的诉讼请求并非前妻为自己争取股权,而是为女儿争取。这种“离婚协议约定把财产给子女”的安排,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其法律效力和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方不能因为“财产还没过户”就单方反悔。同时,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解释明确: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那么一方不履行时,子女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涉他合同)的规定,请求该方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这意味着,“给子女的股权”并非仅停留在夫妻内部,子女在符合约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成为请求权主体。

这一规则背后的逻辑在于:离婚协议中给子女财产的条款,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并非普通的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它往往是一方放弃其他利益换来的对价,承载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法律因此对“事后反悔”持否定态度。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实控人而言,一旦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此类承诺,就应当诚实履行,否则可能面临配偶与子女双重追责。

四、股权归谁与表决权归谁: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下的“股权—表决权分离”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深挖的公司法细节:离婚时前妻分走了500万股,但表决权始终由韩琼行使。这背后是“股权归属”与“表决权行使”的分离——股份过户给前妻,双方却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表决权委托,把股东会上的表决权集中到韩琼手中。

股权是一个复合性权利束,既包括财产性权利(分红、转让),也包括参与性权利(表决、提案、知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股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并不罕见:有的通过表决权委托实现,有的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形成。这种安排的合法边界在于,它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对控制权变化的强制性规制。离婚财产分割与表决权安排叠加时,还要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稳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证券监管要求。

回到本案,若法院最终支持将700万股过户给女儿,那么这批股权的表决权如何行使、是否延续此前的委托安排,将成为上市公司治理中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这提示我们: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财产之争,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还可能牵动控制权结构、披露义务与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市公司股权在离婚分割中的特殊性:变更登记、司法冻结与披露义务

与普通房产、存款不同,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面临一系列特殊规则。

首先是变更登记的合规性。股票的变更登记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完成非交易过户,涉及限售股、减持规则、短线交易限制等监管要求。离婚分割股权属于非交易过户的法定情形,但需满足证券登记机构的规定程序。

其次是司法冻结的介入。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可以应申请冻结争议股权。本案中韩琼所持605.82万股在起诉前已被拱墅区法院司法冻结,这正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争议财产在诉讼期间被处分。

再次是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负有披露义务。离婚诉讼、股权冻结、持股变动等事项达到披露标准时,公司须及时公告,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本案两次公告,正是这一义务的体现。对于实控人而言,家事纠纷一旦牵涉股权,就不再只是私事,而是需要按照上市公司规则审慎处理的公共事项。

六、启示:对股权持有人、前配偶、律师与企业

对持有公司股权的实控人、股东,本案是一份风险清单。离婚财产分割并非一次了结,只要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方隐匿财产,或离婚协议约定义务未履行,都可能引发后续诉讼;将股权与表决权分离的安排虽合法,却要面对监管与信息披露约束。妥善处理家事与股权,最好的方式是离婚时一次性、完整、明确地约定财产归属并实际履行,避免留下隐患。

对面临离婚或已离婚的配偶一方,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维权的钥匙。发现自己应得的财产未分割、对方有隐藏转移行为、或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包括约定给子女的股权)未被履行,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启动诉讼;在诉讼中善用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处分争议财产。

对婚姻家事与公司证券业务的律师,本案展示了交叉领域的专业价值。既要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规则,又要熟悉上市公司股权过户、司法冻结、信息披露与一致行动安排。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把“离婚协议能否撤销”“给子女财产的效力”“股权与表决权如何安排”“是否触及披露义务”等问题一并纳入法律方案。

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应认识到控制人家事纠纷的“外溢效应”。实控人的离婚诉讼、股权冻结会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稳定性与二级市场信心,公司层面的合规机制、披露流程与投资者沟通需要及时跟上,避免负面冲击被放大。

结语

一段结束6年的婚姻,因700万股股权再次对簿公堂,这既是一起家事纠纷,也是一面观察股权法律规则的镜子。它提醒我们:离婚协议不是财产问题的终局句号,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给子女的承诺、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的特殊规则,都可能让财产之争在多年后重新开启。对当事人而言,诚实履行、及时过户、完整披露,才是把风险降到最低的选择;对律师而言,家事与公司法的交叉地带,正是专业价值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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