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摘杨梅坠亡索赔被驳回!这份改判判决,守住了公序良俗的底线
作者:杨景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6-02-28 15:26:27点击:6
私自攀爬景区杨梅树采摘果实,不慎坠亡后家属起诉景区管理方索赔,法院一、二审曾判决管理方承担 5% 赔偿责任,再审却直接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不仅成为最高法指导案例,更以清晰的裁判导向告诉所有人:法律不会为违法失德行为买单,司法的天平永远站在公序良俗这一边。
事发地为国家 AAA 级开放式景区,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方,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且村规民约中明确要求村民自觉维护集体绿化树木。
一名六旬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家属认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 70% 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索赔六十余万元。
案件最初的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 5% 的赔偿责任,赔付四万五千余元。村委会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了颠覆性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的判决,围绕村委会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与村委会是否有法律因果关系、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三大核心问题,作出了清晰且严谨的判定,每一点都直击要害:
1. 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并非无限制兜底
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但这份义务必须限于合理限度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该景区为开放式免费景区,未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也无任何安全隐患。若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所有树木围蔽、设置警示标志,远超普通管理者的注意标准,既不现实,也无法律依据。
2. 坠亡系自身行为所致,与村委会无法律因果关系
逝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树木采摘果实的危险性,但其仍无视风险私自上树;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其坠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不当行为,而非村委会的管理疏漏,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村委会已尽救助义务,对损害后果无任何过错
事故发生后,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在救护车迟迟未到的情况下,还有村民主动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从始至终不存在救助不及时、不作为的情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的核心功能,从来不是简单的 “维稳”,而是通过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行为准则、守护公序良俗。如果为了一时的情理平衡,让无过错的守法者为他人的不当行为买单,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更会扭曲社会的价值导向:守规则的人吃亏,不守规则的人反而能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