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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还要赔钱?——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8号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代价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1 13:02:24点击:0

一项专利权早在2006年就被公告终止,权利人却在之后的十余年里反复起诉,最后自己倒贴六万元赔偿。这不是段子,而是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28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8号记录的真实经历。几乎同时,商标法完成施行四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边是指导性案例确立裁判规则,一边是立法直接写进条文,“恶意诉讼要付出代价”的信号已经越来越清晰。那么,怎样的起诉算“恶意”?被告被反复起诉,能拿到什么赔偿?这篇文章拆给你看。

一、事件回放:一项失效专利与十二年的诉讼拉锯

指导性案例278号的主角,是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某仪器公司)与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科技公司)。2000年11月1日,日某仪器公司获授一项名为“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刊登公告:该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

专利都“死”了,诉讼却刚刚开场。2006年5月23日,日某仪器公司以恒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靶式流量计”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及维权开支2.5万元。泉州中院认定不侵权,驳回全部诉请;福建高院二审维持;日某仪器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2014年福建高院再审改判:认定构成侵权,判令恒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12.5万元。

2015年12月,日某仪器公司再次起诉,索赔350万元;恒某科技公司当庭提交专利权已于2006年3月终止的证据,日某仪器公司随后撤诉。2019年5月,它第三次起诉,索赔450万元,再度撤诉。2020年7月,第四次起诉,厦门中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后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2年1月,恒某科技公司反手起诉:日某仪器公司在明知专利权已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索赔50万元。2022年7月,厦门中院一审判决日某仪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拆解:恶意诉讼的认定三要素

指导性案例278号的裁判要点只有一句话,信息量却很大: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拆开来看,认定恶意诉讼需要三个要素。

第一,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案涉专利权已于2006年3月1日被公告终止,且终止状态已经确定。日某仪器公司虽然对终止决定不服、在2017年提起行政诉讼,但又在2018年撤回起诉,“专利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已经确定”。更关键的是,它自认在2016年第二次诉讼时就已经知道专利权终止并因此撤诉——也就是说,此后的第三次、第四次诉讼,是在“明知”自己没道理的情况下提起的。

第二,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损害。法院特别注意到,日某仪器公司在第三次、第四次诉讼时均委托了律师代理。作为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的一方,它对诉讼没有权利基础应当具有清晰认知,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起诉,可以认定其追求或者放任让恒某科技公司因诉讼而受到损害。

第三,造成了实际损害。因这两次诉讼,恒某科技公司须支出应对诉讼的律师费;第四次诉讼中因日某仪器公司申请,法院对恒某科技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使其无法正常使用被保全财产;此外,恒某科技公司举证,其计划参加的多次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因日某仪器公司起诉而失去投标机会。上述损失都与恶意诉讼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失效专利被撕裂,法槌高悬,红色法律红线警示:滥用诉权要赔偿

三、法律依据全景:从民法典到专门法再到修法动向

恶意诉讼的规制,在法律体系里有一条清晰的脉络。

其一是民法典的一般条款。指导性案例278号援引的相关法条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恶意诉讼本质上是滥用诉讼权利、以诉讼为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则。

其二是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特别规定。《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溯及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等,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一条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场景下,为受害人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商标法领域,2019年修正时新增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同时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从“由法院给予处罚”到“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法对恶意诉讼受害方的救济链条更加完整。

其三是正在路上的新司法解释。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五条提出: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列举了可以考虑的认定因素。虽然尚属征求意见稿,但它预示着一个方向: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正在从个案裁判走向类型化、成文化。

四、损失怎么赔:哪些项目能拿到钱

指导性案例278号的判决金额是6万元,远低于恒某科技公司索赔的50万元。金额背后的门道,恰恰是这类案件的实操重点。

从判决可见,法院认定的损害包括三类:一是应对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维权开支;二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被保全财产无法正常使用、周转,本身就有真金白银的成本;三是商业机会损失——本案中恒某科技公司因“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失去投标资格,这一项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背景的企业杀伤力尤其明显。

但要拿到赔偿,证据是硬门槛。商业机会的丧失,需要证明“如果没有这场诉讼,投标本应成功”的高度可能性,本案中恒某科技公司拿出了招标文件“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要求和实际失去投标机会的证据,才让这一项损失得到认定。这也是很多恶意诉讼受害方索赔难的原因:损失客观存在,却难以量化举证。此外,一审判决后恒某科技公司未上诉,对6万元的赔偿数额不持异议,二审遂不予调整,这也提示当事人:对判赔金额有异议就要及时上诉,沉默等于接受。

五、给企业、权利人和律师的三组启示

对企业而言,被诉不是终点,而是反制的起点。收到明显缺乏权利基础的起诉状时,除了应诉,还可以考虑三件事:固定对方“明知无权利基础”的证据,例如专利权终止公告、对方此前的撤诉记录;针对财产保全申请主张错误保全损害责任;在对方败诉或撤诉后,另行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本案中,恒某科技公司用“撤诉记录+终止公告+招标资格损失”三组证据,把被动挨打变成了主动索赔。

对权利人而言,维权要依法,也要克制。专利年费、商标续展这类“续命”手续一旦断档,权利即告终止,此后的一切起诉都可能被评价为恶意;即便权利存续,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反复起诉、申请保全,也可能从“正当维权”滑向“滥用诉权”。撤回起诉不等于免责——本案中对方三次撤诉,恒某科技公司照样起诉成功,说明撤诉留下的“行为痕迹”本身就是证据。

对律师而言,这一领域正在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随着指导性案例278号的发布和商标法修订落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的裁判规则日益清晰,被诉方提起反诉或另案索赔的需求会明显上升;同时,为权利人设计合规的维权方案、避免触发恶意诉讼认定,也是顾问服务中越来越重要的一课。

结语

诉讼本是定分止争的渠道,一旦被当成打压对手、拖垮对手的工具,就从“维权”变成了“侵权”。指导性案例278号用十余年的诉讼拉锯和一张6万元的赔偿判决,把这条边界划了出来;商标法修订则把这条边界写进了法律。对企业来说,守住“不滥诉”的底线,是比赢得每一场诉讼更重要的经营智慧——因为滥用诉权的代价,最终会回到起诉者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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