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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境前的“知识产权安检”:海关保护制度与协同保护新政解读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7 20:46:03点击:1

一批贴着品牌标识的货物正待装船出海,海关查验时发现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货主不仅面临货物被扣留、没收的后果,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场景,在外贸企业中并不少见。2026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6〕30号,以下简称《协同保护意见》),就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新部署。对出口企业、跨境电商和知识产权律师而言,读懂海关保护制度,等于掌握了维权与风险防控的另一条重要战线。

一、海关为什么能管知识产权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12月2日以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先后经2010年、2018年两次修订,现行有效。条例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这意味着,进出口环节的侵权治理不只是权利人之间的私事,更是海关法定的监管职责。

在执法模式上,海关保护分为两种:依职权保护(又称主动保护)和依申请保护(又称被动保护)。依职权保护以办理海关备案为前置条件,海关在监管中主动发现侵权嫌疑并启动程序;依申请保护则由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主动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申请。两种模式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分配差异明显,权利人选择何种路径,直接影响维权成本与效果。

二、依职权保护:备案前置的“主动拦截”

依职权保护的核心,是海关主动发现、主动拦截。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货物被扣留后,进入海关的调查认定阶段。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权利人后,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也就是说,备案是启动主动保护的钥匙——没有备案,海关在多数情况下不会主动为权利人“盯着”货物。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图:货轮集装箱码头查验与保护之盾

三、备案制度:10年有效的“护城河”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是权利人享受依职权保护的基础。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备案作出了系统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或行政法规保护等情形的,不予备案。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仍然有效的,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备案并非一劳永逸。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备案。实践中,权利人转让商标、专利,或者许可使用范围、权利人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忘记办理变更导致备案失效、关键时刻“掉链子”的情况并不少见,值得企业法务重点关注。

四、扣留之后:放行、担保与责任

货物被扣留,并不等于权利人必然胜诉。条例第二十四条列明了海关应当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形:依申请扣留的,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依职权扣留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的,应当放行。这意味着,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开展侵权调查认定,权利人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由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接力”维持扣留状态,否则货物将被放行。

担保与赔偿责任同样需要权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权利人的责任边界:因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导致海关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权利人请求扣留后,海关不能认定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最终认定侵权,后果同样严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转交公益机构;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可以有偿转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五、协同保护新政:七大亮点

《协同保护意见》是两部门深化合作的制度性文件,其核心是打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海关保护的壁垒,重点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向海关总署提供商标、专利等基础数据,便利权利人办理备案;共享驰名商标确认信息、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信息以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信息,辅助海关执法;海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备案数据和予以没收的案件信息;双方互相通报商标、专利行政执法答复,促进侵权判断标准统一。二是强化调查协助:知产管理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案件请求海关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海关调查被扣留货物请求知产部门协助的,知产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涉及专业技术性事项的专利侵权案件,根据海关需求推荐技术调查官等专家;海关可以通过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注册商标信息及状态。

三是加强业务支撑:海关对涉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充分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侵权判断标准以及知产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答复和行政裁决决定;遇到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专利侵权等较为专业复杂的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知产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具专业意见。四是强化重点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有驰名商标确认记录、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光伏等重点产业企业的权利人积极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海关总署对相关备案申请依法予以审核,备案后海关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和风险分析结果加强保护。五是加强会商调研,促进执法标准统一,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六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支持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培训;七是开展评估奖惩,对保护工作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提醒。

六、趋势与实务启示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还在持续升级。2026年7月24日,海关总署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披露“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点方向:推动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完善顶层设计;优化备案审核模式,推动备案数量增加20%以上,惠及更多创新主体;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对进出境货物的侵权风险开展动态画像,赋能精准打击。可以预见,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将更加主动、更加智能。

对出口企业而言,第一,应当把海关备案纳入知识产权布局的“标配”:拥有注册商标、专利的出口型企业,尤其是贴牌代工、跨境电商和布局海外市场的企业,建议尽快梳理核心商标、专利并办理海关备案,备案不收费,却能在关键时点触发海关主动保护。第二,注意正品备案与授权链条管理:出口货物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保留合法授权、许可协议等证明文件,如实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第三,在遭遇货物被扣留时,冷静评估、及时应诉:被扣货物若不涉及侵权,可以依法提供担保金申请放行,并准备充分证据向海关说明情况。

对律师而言,涉进出口知识产权业务正在成为新的增长点。一是代理权利人维权,重点运用备案、依职权扣留与司法保全的衔接,把握2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的程序节点;二是代理被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应对调查,审查权利基础是否真实有效、侵权认定是否成立;三是担任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项顾问,协助备案、变更、续展与合规体系建设;四是关注《协同保护意见》落地后的跨部门执法新规,侵权判断标准统一后,行政认定结论在民事、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问题将更具研究价值。

结语

海关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离“国门”最近的一道防线。备案、扣留、调查、司法衔接,环环相扣的程序设计背后,是权利人、进出口商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精细平衡。《协同保护意见》的出台,让这道防线与行政保护更加紧密地咬合。对企业而言,早备案、早布局、管好授权链,是最低成本的风险防控;对律师而言,理解程序、善用衔接,则能把这条“边境防线”变成客户权益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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