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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不是版权避风港——从首例“AI漫剧”侵权案看AI创作的法律边界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1 11:02:39点击:0

把一部小说丢给AI,几分钟就能生成一部画面连贯的“AI漫剧”挂到网上,播放量蹭蹭上涨。这是过去两年短视频平台上最热闹的玩法之一,也是眼下著作权纠纷最密集的领域。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为这类新问题划出了裁判规则;不到一个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本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的著作权侵权案。法院的结论很干脆:AI不是版权避风港,未经许可把别人的作品“喂”给AI再生成传播,照样要赔钱、要下架。

一、把小说“喂”给AI之后,法院怎么判

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原告是涉案文字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把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导入人工智能工具,制作成AI漫剧,并放到网络平台上公开传播。原告认为自己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理的关键一步,是“像不像”。承办法官把涉案AI漫剧和原作内容逐句比对,认定两者在表达上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AI生成的漫剧并不是凭空创作,而是把原作的表达“翻译”成了另一种形式。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落入了原作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并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AI漫剧内容,停止网络传播,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子以调解结案,没有留下判决书里的长篇论证,但它踩中的法律问题一个不少:AI生成内容侵犯在先作品著作权时,责任怎么认定?使用AI的人、提供AI的人、平台各自承担什么角色?赔偿又该怎么算?这些问题,恰恰是《意见》集中回应的。

二、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AI创作绕不开的两道关口

著作权法第十条把著作权拆成一项项具体的权利。与AI漫剧最相关的是两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把小说改成漫剧,先“改”后“传”,两头都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这里有个容易被误解的点:AI生成的内容算不算“新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换句话说,AI漫剧可以因为加入了独创性表达而成为一部受保护的新作品,但“新作品”的身份救不了侵权——只要它建立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改编人就必须先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新作品的著作权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独立存在、互相嵌套的权利,后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前者的成立而消失。

至于“实质性相似”的比对,AI生成内容并没有特殊待遇。法院在个案中仍然采用传统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路径:先看侵权方有没有接触过在先作品的可能,再看生成结果与原作在表达层面是否高度趋同。逐句比对、整体观感、独创性表达的具体呈现,这些老工具在AI场景下依然好用。真正的新问题在于,AI的输出往往带着“洗稿”式的变形——换场景、换画风、重组情节,比人工抄袭更难比对,这考验的是比对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法律标准本身。

三、规则落地:最高法《意见》给AI创作“立规矩”

概念插画:手机屏幕上播放AI漫剧漫画画面,AI齿轮将原稿光线吸入数字核心,中央金色版权盾牌与天平图案

2026年9月7日发布的《意见》共5部分24条,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它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对AI侵权案件怎么判给出了成体系的指引。

与本案最直接相关的,是第十二条的这条规则:“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在先作品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津案正是逐字适用了这条:被告把完整的文字作品输入AI,生成与原作实质相似的漫剧,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在先作品的存在,又没有合理抗辩理由,侵权责任随之落定。

《意见》更大的价值在于把责任分层。第三条确立了归责原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过错时,要看AI应用的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潜在风险,以及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各自的预见与控制能力。第十二条进一步把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拆开: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佐证;使用者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作品的,依第十二条担责;提供者利用算法侵害著作权的,由权利人举证。第十六条则保护合法取得的数据权益,同时明确虚构干扰数据、对抗样本攻击等损害AI运行安全的行为要担责。

这套规则的用意很清楚:既不让AI成为侵权的“技术挡箭牌”,也不因噎废食地扼杀创新。开发者只要证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免责;真正要付出代价的,是那些明知侵权仍然拿别人的作品去“喂”模型、去生成、去传播的人。

四、侵权之后,赔偿怎么算

侵权认定之后,第二个现实问题是赔多少。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给了层层递进的计算顺序:先按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再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两项难以计算时,参照该权利的使用费;都算不清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AI漫剧这类案件中,“违法所得”往往最直观:AI漫剧带来的流量、打赏、广告分成、会员收入,都是可以固定的证据。而“权利使用费”对应的是如果当初合法授权,原作者能拿到多少授权费——这在文学作品改编成视听内容的市场上通常有相对成熟的对价。原告拿不到关键数据时,第五十四条还给了救济:权利人已尽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条“举证妨碍”规则,对AI漫剧这种后台数据高度集中在侵权人手里的案件,几乎是量身定做的。

需要提醒的是,赔偿只是民事层面的代价。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主管部门还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可能面临刑事追责。AI不会替人“背锅”,工具背后的使用者才是责任的落点。

五、给创作者、平台和企业的启示

对AI内容创作者来说,最该记住的一句话就是法院在天津案中的提示:AI不是版权避风港。无论是人工改编还是借助AI生成,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都要先拿到授权。具体操作上,养成三个习惯:一是只使用已授权素材或原创素材,来源不明的“喂料”坚决不用;二是保留授权记录和创作过程记录,一旦被诉,授权书、素材来源截图、生成参数日志就是最重要的抗辩证据;三是发布前自查,作品明显借鉴了某部在先作品的核心表达时,不要心存侥幸。

对平台和MCN机构来说,责任边界同样在收紧。一方面,平台对权利人通知后的侵权内容负有及时下架等必要处置义务;另一方面,平台治理的力度肉眼可见地加大——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微信视频号2026年9月就清理了违规“AI魔改”经典影视剧、动画片的内容两千余条。审核素材权属、建立授权台账、对AI生成内容标注来源,正在从“加分项”变成“必答题”。

对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是一个正在快速成形的业务领域。《意见》落地不过一个月,基层法院已经出现首例适用案例,后续涉AI著作权、人格权、个人信息、数据权益的案件大概率会放量。可以预判的几个工作点:一是帮内容企业搭建AI创作合规流程,把“授权—使用—标注—存证”做成标准动作;二是在个案中熟练运用第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围绕训练数据来源、生成过程记录、后台流量数据做攻防;三是关注证据保全与区块链存证在AI案件中的适用——AI生成过程稍纵即逝,先固定证据再谈维权,往往比事后补证有效得多。

结语

从“AI漫剧”案可以看出,技术可以跑得很快,法律规则也在及时跟上。最高法用一份二十四条的《意见》告诉所有人:人工智能是创作工具,不是侵权的挡箭牌;用别人的作品做原料,就要尊重别人的权利。对普通创作者来说,这条底线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正因为AI不享有“豁免”,每一个原创者的名字和心血,才仍然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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