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软件如何维权: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的权威认定
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的权威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近期审结了两起备受瞩目的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和(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为例。这两宗案例为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提供了法律的明确界定,将对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在相关领域的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两个案件中,原告为济宁某科技公司,其主张涉及涉案权利软件“罗盒(Virtual 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 App]V1.0”(以下简称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遭到被告福建某科技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发布的“点心桌面”软件和“91桌面”软件(以下简称两被诉侵权软件)的侵害。原告提起了两宗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在第一审法院的审理中,确认了涉案权利软件的开源性质,其采用GPL3.0协议。开源软件通常要求源代码向公众公开,并允许用户在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自由使用、修改和分发。原告不仅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还在GitHub等平台上公开了其源代码,并规定商业用途需要获得商业授权。项目管理人L在该软件的开发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贡献者的修改和补充需符合项目管理人的开发意图。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在实质上具有相似之处,且两被告未履行其开源义务。第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但两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和侵权认定提出异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中,法院坚定地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权利软件的项目管理人,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无需取得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此外,即便贡献者对涉案权利软件产生了影响,项目管理人也享有其使用权。鉴于开源软件涉及多方贡献者,确定全部著作权人的身份常常具有挑战性。因此,贡献者的主动参与被视为对项目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的默示同意。如果贡献者或代码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归属或权益分配存在争议,他们可以与项目管理人另行协商。
这两宗案件的审理为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导,尤其是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项目管理人在此类案件中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贡献者的默示同意简化了与权益问题有关的复杂性。这些判决对于完善开源软件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将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应对类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