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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专利案件中先用权抗辩适用范围

作者:景明 发布时间:2023-09-19 16:06:20点击:99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专利案件中先用权抗辩适用范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知行终839号。该裁决涉及淄博中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淄广临工贸有限公司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者(广临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制造商的先用权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在制造商享有先用权的前提下,产品的后续购买或使用者同样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在专利法体系中的定位与实践意义

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先用权是一种以抗辩为表现形式的权利。其旨在保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以达到公平与平衡。该裁决不仅明确了先用权人和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合法地位,还为如何理解和适用先用权制度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裁决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次裁决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适用。它进一步丰富了先用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有力地保障了先用权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向更加成熟、平衡的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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