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从四部门六起金融消保典型案例看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与格式条款红线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6 13:01:53点击:1

买理财亏了,银行要不要赔?交了保费却被保险公司以重疾条件不符拒赔,合理吗?基金公司让投资者在APP上点一下,就把打官司的权利改成了去仲裁,有效吗?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把这类普通人常遇到的金融纠纷一次讲透。本文围绕贯穿六案的两条主线——格式条款与适当性义务,结合具体判例和法律条文,说说金融机构的责任边界,以及普通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

一、六起案例,两条主线

这六起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看起来各有各的纠纷,但抽丝剥茧,背后是两条清晰的主线。

第一条是格式条款。银行、保险、基金公司用的合同大多是自己预先拟好、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几乎没机会逐条修改。当这些条款里藏着大幅调息、严苛理赔要件等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又没有被显著提示时,能不能约束消费者,就成了关键。案例一和案例五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第二条是适当性义务,也就是金融机构常说的卖者尽责。卖高风险产品给客户,必须先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再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风险讲清楚、不夸大收益。做不到这些,客户亏了钱,机构可能要担责。案例二、案例三把这条义务的边界讲得很具体。案例四和案例六则分别从争议解决方式的强制变更、群体纠纷的多元化解,补齐了数字金融和资本市场场景下的消费者保护。下面逐个来看。

二、格式条款:不加粗提示的高额罚息,不算数

案例一是一个银行起诉借款人的案子。潘某、李某向银行贷了七十五万元,约定初始年利率6.9%,逾期要加收50%罚息。合同里还藏着一个调整利率条款:只要连续逾期超过十五天,利率就从放款之日起,改成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罚息再跟着上浮50%。这么一算,逾期利率高达年利率23.1%,是正常利率的三倍还多。银行据此主张,借款人违约的责任从放款当天就开始算。

佛山顺德区法院没有支持银行的这部分主张。理由是: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和借款人利益重大相关,而这条调整利率条款没有加粗提示,无论从显著性还是与正常利率条款的连贯性看,都不足以引起借款人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要求说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于是法院支持了按正常利率、罚息计算的部分,驳回了按LPR四倍加罚的部分。

这个案子给普通借款人的提示很直接:签合同别只盯着大标题,藏在附录或小字里的调息、违约金条款,如果对方没有特别说明,出了问题未必都算数。对金融机构来说,一份合同光内容合法不够,关键条款没做显著提示,就是没有尽到义务。

金色保护伞庇护金融理财合同与储蓄罐,合同上的断链象征无效格式条款,概念插画

三、适当性义务:没有欺骗营销,不等于尽到义务

案例二里,苏某经银行客户经理推介,在线签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六百万元买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产品后来触及止损线进入清算,苏某亏了本金,起诉要求银行赔偿。银行的抗辩听起来挺理直气壮:我们没有欺骗、误导你购买高风险产品。

郑州中院二审却维持了一审判决,判银行赔苏某六十六万余元。法院的理由是: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银行卖的是高风险产品,就要向苏某揭示产品风险、特性、投资方向、赎回安排等关键信息,还要把产品风险和她的承受能力做匹配说明。合同里连她的电子签名确认都没有,监管部门调查也发现营销材料不齐全、产品介绍不清晰。银行不能因为不存在欺骗营销,就反推已经尽到适当性义务。

案例三把这条义务放到私募基金销售场景。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VIP客户兜售一款私募基金,宣传是证券公司的项目,却没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做任何调查评估。客户杨某某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投了一百万元,结果这款产品根本不是营业部授权销售的,风险极高,最后亏损清算。马鞍山中院二审认定营业部没做风险评测、没做产品与客户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判它赔五十七万余元;同时,杨某某自己没细看合同、投资了超出承受能力的产品,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不是全赔。

这两个案子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讲得很透彻。机构的责任在先:风险讲清楚、匹配做到位,客户才谈得上自负其责。机构的失职在前,就不能把亏损全推给客户。

四、技术强势不能凌驾自愿:APP强制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四涉及数字金融时代的新问题。七十四岁的方某2015年经基金公司线下推介认购了一百万元基金,后来亏了约三十八万元。她想起诉时,基金公司却提出:此前同类案件主管异议没被法院支持,公司就升级了APP,让方某登录时勾选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条款还写明效力溯及既往并加粗提示,所以现在应该去仲裁而不是打官司。

问题是,方某要看自己买的基金信息,必须先在APP上点同意并签署这套协议,否则根本进不去。上海虹口区法院认为这种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方某没有真实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她不产生约束力;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个裁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这里给消费者的提醒很实用:点同意之前看清条款,尤其是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涉及打官司还是仲裁的选择。而对金融机构,靠技术优势把不利条款塞进强制流程,即便技术上通过了,法律上也站不住。

五、严苛理赔要件不能挡住赔付:格式条款与不利解释

案例五是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案子。徐某给女儿吴某投保了保额四十万元的重疾险,把肝豆状核变性列入了保障范围,但合同对它设置了一堆严格的临床诊断要件。2024年2月,吴某被医院确诊,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虽然属于列举的疾病,但没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临床要件,拒赔。

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责任范围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设置严苛要件又没充分提示说明,据此拒赔依据不足。考虑到吴某急需钱治疗,如果走鉴定、复核程序会拖很久,法院优先组织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三十六万元,并豁免后续十六期续期保费七万七千四百四十元,二十天就结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格式条款规则在保险场景的适用:保险公司不能拿超出现行临床诊断规范、又没提示清楚的合同细则,来否定消费者实实在在的病。同时也提醒大家,购买保险时要重点看保障范围栏的限定条件,理赔被拒时,未必就该认了。

六、群体纠纷如何低成本化解:示范判决+调解+代表人诉讼

案例六跳出了单一消费者视角,处理的是资本市场的群体纠纷。某上市公司并购一家健康公司,可这家公司2017年在财务上虚构订单、伪造全套业务资料,虚增收入九千七百余万元、利润四千余万元,并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6月,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大批投资者陆续起诉要求赔偿。

广州中院没有机械地一案一案审,而是先作出示范判决,把裁判标准和损失计算口径统一起来,引导大家理性协商;又委托证券期货调解组织调解。在示范判决指引下,一百七十八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合计获赔约一千一百七十八万元;另有119名投资者主动撤诉,以调解、撤诉结案的一共二百九十四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九。对调解不成的,法院再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兜底。

对普通中小投资者来说,这个机制的意义在于:遇到上市公司造假受损,不一定要自己单打独斗、面对漫长的诉讼,借助示范判决和调解,能更快拿到赔偿,维权成本也低得多。

七、给律师、金融机构和普通人的三点启示

第一,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把证据意识提起来。适当性义务类的案子,机构有没有做风险评测、有没有留存你的风险揭示确认、合同里关键条款有没有提示,都是决定赔不赔、赔多少的关键。买产品时多留一份合同、风险揭示书和沟通记录,维权时就是底气。

第二,对金融机构和法务,把合规内嵌到流程里。这六起案例划出的红线很清晰:格式条款该提示的必须显著提示,适当性义务不能靠没有欺骗营销来搪塞,技术手段不能用来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与其等纠纷暴雷,不如在合同拟定、销售话术、APP交互设计上就按司法尺度把关。

第三,对律师,这是一份很好的裁判风向标。四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本身就释放出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的信号。代理金融消费者一方时,要重点抓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和适当性义务这两个突破口;代理金融机构一方时,则要主动排查产品销售与合同文本中的合规缺口,别让个案演化成系统性问题。

结语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也是金融法治需要守护的普通人。这六起案例用一个个具体裁判,把金融机构的责任边界划了出来:格式条款不能藏着掖着,高风险产品不能一卖了之,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自愿原则之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句看似朴素的话,正是公平金融法治环境的注脚。对普通人而言,读懂这些规则,也是在守护自己的钱袋子。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3032226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3930322268

二维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