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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7元车费被罚4万,合理吗——从最高检8000余件专项监督看趋利性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4 09:06:37点击:3

一名车主用私家车顺路捎了一个乘客、收了7元车费,被运管部门认定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开出的罚单连同加处罚款高达4万元;一家酒企因酒瓶外包装违规,被一个部门罚了10万元,又因同一件事被另一辖区罚了28万元。这些看似荒诞的数字,不是段子,而是检察机关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真实办过的案件。

2026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专项监督开展以来的账本: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8000余件,涉案金额12.6亿余元。当罚款的多少不再取决于违法的轻重,而取决于地方或部门的“创收”需要,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本文结合专项监督与《民营经济促进法》,讲清什么是趋利性执法、企业遇到时如何救济。

一、什么是“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

“异地执法”本身未必违法,关键在“违规”二字。规范语境下,行政执法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查处机关法定管辖范围内进行。所谓“违规异地执法”,通常指地方或部门突破法定管辖权限,跨区域对他人辖区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处罚、查封、冻结,甚至借此插手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经济纠纷。

“趋利性执法”则更直白——执法不是为了纠正违法,而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或部门利益。典型表现包括:以罚代管、对小额违法开出天价罚单;异地追逐“有钱可罚”的企业;把罚款数额当作考核指标;甚至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以“办案”之名行“要钱”之实。这类执法的危害在于,它把公权力当成了创收工具,不仅加重企业负担、损害营商环境,更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正因如此,治理趋利性执法成为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也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切口。

二、专项监督的账本:8000余件、12.6亿与三项硬指标

概念插画:倾斜的公平秤与巨额罚单——收7元车费被罚4万元,趋利性执法与过罚不当

最高检通报,自2025年3月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以来,检察机关聚焦“过罚不当”“重复处罚”等问题,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8000余件,涉案金额12.6亿余元,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00余件。这一规模背后,是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种刚性监督手段,对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进行纠错。

从更长的两年维度看,自2024年10月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专项活动部署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870余件,同比上升1.4倍;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30余件,同比上升44%;依职权监督行政生效裁判2000余件;办理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900余件;在办案中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600余件。这些数字说明:行政检察监督已从“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转向“应抗尽抗、主动监督”,成为企业对抗违法行政行为的又一条重要防线。

三、三个典型案例读懂监督逻辑

(一)王某案:收7元罚4万,“小过重罚”被抗诉纠正

王某用自驾车招揽乘客1人并收取车费7元,交通运管部门认定其“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处以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万元。法院虽判决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未撤销该处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所受处罚已超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限度,属于“小过重罚”,遂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这一案例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处罚必须过罚相当,不能因为“看起来方便创收”就重罚轻微违法。对应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酒业公司案:同一行为被罚两次,“一事不再罚”靠再审检察建议纠偏

某酒业公司因其酒瓶外包装违反规定,被某市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全额缴纳后,又因同一行为被另一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罚款28万元。酒业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以调解方式将罚款数额减为3万元结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行政机关撤销罚款决定并退还已缴纳的罚款。本案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复处罚,正是趋利性执法的典型表现之一。

(三)小微企业征收案:限缩选择权,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对待

某县级政府在征收民营企业工业用房时,对近三年经营效益未满足政府评估条件的企业,限制其享有调换房屋产权的选择权。某机械厂属小微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支持。最高检受理审查后认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调换房屋产权或者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作出限制,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原则精神,遂与省、市检察机关一体联动,督促该政府撤销错误行政行为,保障了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这一案例的意义在于:即使法院裁判没有错误,行政机关的“差别对待”本身也可能构成违法,检察监督可以绕开“判决已生效”的壁垒,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层面发力。

四、企业如何识别与应对趋利性执法:三条救济路径与合规自查

首先,学会识别三类高风险情形:罚则与违法情节明显失衡,如小额违法、天价罚款;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机关反复处罚或检查;执法机关跨区追着企业“要罚款”。遇到这些情形,不必自认倒霉。

其次,掌握三层救济路径。第一层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第二层是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若判决已生效仍确有错误,如过罚不当、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第三层是投诉举报与专项监督渠道,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可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检察机关的专项监督本身就在主动搜集这类线索。

其三,做好证据与合规两手准备。在证据上,重点留存“首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同一行为已受处罚”“本地裁量基准”等材料,这些是抗辩过罚不当、重复处罚的关键;在合规上,对食品标签、产品包装、计量标准、广告用语等容易触发“小过重罚”的高风险环节做一次自查整改,把“及时改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是为了免罚,更是《行政处罚法》与各地执法实践共同认可的从宽情节。

结语

7元车费与4万元罚款之间的鸿沟,10万元与28万元之间的重复,暴露的是同一件事:当执法与利益挂钩,法律的刻度就会失真。最高检这场专项监督的8000余件案件、12.6亿余元涉案金额,既是纠错清单,也是警示信号——趋利性执法不是“潜规则”,而是正在被严肃治理的违法行政行为。对企业而言,读懂抗诉、再审检察建议这套监督机制,就意味着在“民告官”的传统路径之外,多了一扇可以叩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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