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执法规范化:企业面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如何依法维权?
2026年10月14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法治督察,组建8个督察组,分赴河北、黑龙江、福建、山东、西藏、陕西、青海、新疆8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为期10天的实地督察。督察紧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规范涉企执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适用、规范招商引资等问题,明确要求持续深入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对广大企业来说,这是一份明确的信号:国家层面整治涉企执法的力度还在加码,企业依法维权的制度通道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专项行动公开数据、最新法规和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梳理企业面对涉企执法问题时的法律依据与维权路径。
一、专项行动一年,查纠了什么?
从2025年3月到2026年3月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四乱两执”——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进行了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2026年5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成效数据,值得逐项细看。
在乱检查方面,各地推行“综合查一次”、分级分类检查、“扫码入企”等做法,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4%,发现问题的比例平均提高19个百分点。针对检查“减量不减负”的问题,专项行动推动跨部门同类检查事项合并打包,让检查事项从“物理整合”走向“化学融合”。在乱罚款方面,全国查处乱罚款案件5500多件、涉案金额7.9亿元,清理违规设置与罚没收入挂钩的考核指标,全国行政罚没收入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在乱收费方面,查处违规自立项目、违规设立服务费等案件5900多件,退还企业13亿多元。在乱查封方面,纠治行政乱查封案件440多件,释放资金近20亿元。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方面,排查违规异地行政执法案件600多件,各地出台异地执法协作制度机制610多项。
整体看,专项行动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6.6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为企业办实事10万多件。全国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7000多个,调整清退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执法人员30多万人,清理不必要的执法事项40多万项。各地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免除罚款总计110多亿元。这些数字背后,是执法理念从“以罚代管”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转变。
二、企业维权的制度依据: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企业面对涉企执法问题,首先要找到法律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主席令第70号)确立了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就是实践中常说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制度来源,也是企业应对过度处罚时可以援引的直接条款。
2025年12月,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作出系统列举,明确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纳入监督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这部行政法规把整治涉企执法问题从阶段性专项行动提升为常态化制度安排。
此外,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的频次、方式、程序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要求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加上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企业维权已经形成“行政处罚法定标准、监督条例管执法、行政复议保救济”的完整制度链条。
三、典型案例:企业如何赢回被侵犯的权益?

2026年7月28日,司法部发布“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聚焦招投标资格认定、企业产权保护、招商引资奖励兑付等问题。2026年1至6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2.7万件,其中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6468件,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2863件。这批案例对企业维权极具参考价值,尤其是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密切相关的案例一。
案例一是一起招投标投诉处理争议。某公司参与某市市政桥梁建设项目投标并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投标单位向住建部门投诉,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住建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查明,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明确,公路工程中的“交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竣工验收”含义相同,且案涉《交工验收证书》同样加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印章,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性质等同,属于有效业绩证明。复议机构据此认定被申请人机械适用标准、认定事实不清,制发《行政复议自行纠正建议函》,推动住建部门自行撤销原投诉处理决定,公司中标资格得以保留。这一案例对招投标领域有普遍意义:行政机关不能仅因业绩材料名称不同就否定其证明效力,也不得以形式差异替代实质判断,否则可能不当抬高投标门槛、排除有真实履约能力的企业。
案例二涉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某公司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采用承诺制承诺一年内配齐车辆,后因停车场调整,许可证于2023年4月24日重新核发,公司当年8月即提交8辆车辆的购置发票。2024年4月,行政机关以许可作出(2022年10月11日)超过一年未履约完成为由撤销许可。复议机构查明,原许可作出后并未送达申请人,履行承诺期限应自领取新证之日起算;公司已实质配齐车辆,未完成全部手续系多部门审批流程所致。复议机构认定撤销决定超过必要限度、有悖比例原则,依法撤销了该注销行为。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面对行政撤销决定时,可以重点审查程序送达是否合规、行政机关是否考虑了客观因素、处罚或撤销是否过度。
案例四是一家新能源企业因充电桩项目备案被撤销申请复议。企业在完成用地用途变更审批、备案审查通过后开始建设,发改部门却以项目部分用地超出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为由撤销备案。复议机构认定,备案审查的法定范围限于项目基本信息与产业政策符合性,规划边界问题不属于发改部门备案审查职权;以备案条件以外的事由撤销依法作出的备案,侵害了企业信赖利益。最终发改部门自行纠错、重新备案,复议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并移送用地规划问题。案例五则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违法增设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情形——行政许可的注销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合同约定不能成为法外注销依据。
这四个案例呈现出共同的裁判逻辑: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比例适当、信赖保护。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得机械执法、越权执法;企业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享有合理信赖,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
四、企业维权路径:从复议到诉讼的完整链条
面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或不当撤销、注销等执法行为,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现行制度提供了多重救济渠道。
第一,行政复议是首选渠道。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具有申请便捷、审理高效、免费等特点,且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后,部分案件实行复议前置。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纠错数据的持续增长说明,复议正在成为企业维权的有效通道。第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兜底。对复议决定不服,或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第三,行政执法监督是新的常态化抓手。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企业可以通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四,个案胜诉后形成的典型案例,还具有类案指引作用——司法部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通过个案纠错推动同类问题规范解决。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维权要注意时效与证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有法定申请期限(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和六个月),企业应保留执法文书、缴费凭证、沟通记录、承诺文件等关键材料,及时固定证据。
五、对律师执业的影响与启示
对律师而言,涉企执法规范化趋势带来明显的业务机会与服务方式变化。
其一,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是涉企执法争议的高发区,也是律师的深耕方向。案例一表明,业绩认定、资质审查、投诉处理决定都可能成为行政复议对象,律师既要熟悉招标文件与行业规范的关系,也要善于从“机械适用标准”“不当抬高门槛”角度提出实质审查主张。其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案件的代理思路要更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过罚相当”成为高频抗辩要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趋利性执法的认定也进入审查视野。其三,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迎来增量。随着法治督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政府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法律服务需求上升,律师可以据此拓展顾问服务。其四,企业合规服务要向执法应对延伸,帮助企业建立应对检查、处罚、撤销决定的内部流程与证据管理体系。
结语
从专项行动到法治督察,从《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到一批典型案例,国家正在系统性地规范涉企执法。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规则越清晰,权益越有保障;对律师来说,行政法业务的窗口正在打开。企业面对涉企执法问题,应当善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等法定渠道依法维权——法律给企业留足了通道,关键在于及时、规范地使用。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