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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脸被AI用掉了”:深度伪造时代的肖像权保卫战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4 15:10:17点击:6

AI换脸深度伪造题图:半张真实人脸与半张AI像素合成脸

——从人格权与知识产权双维度解读AI换脸的法律边界

引言:你的脸,正在被算法“偷走”

想象一下:你没有演过任何一部戏,却在一部爆款短剧里“出演”了主角;你没有开过直播,屏幕上却出现你本人正在卖货;你明明好好活着,网上却流传着你“说过”的话、做过你从没做过的事。这不是科幻电影,而是AI深度伪造(俗称“AI换脸”“AI拟声”)正在上演的现实。

近期,知名演员杨紫的工作室公开谴责未经授权的AI深度伪造内容;此前,已有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被法院认定侵权的案例,也有仿冒名人带货、批量伪造博主视频的纠纷接连曝光。当一个普通人的脸被“拿去用”时,法律到底能不能保护你?本文试着从两个维度拆解这件事:一个是和你“本人”直接相关的人格权(人身权),另一个是和你“创造”相关的知识产权。

一、深度伪造是什么?为什么让人“细思极恐”

所谓深度伪造,简单说就是用人工智能技术,把一个人的面部特征、表情、声音“移植”到另一个人的影像或声音上,生成以假乱真的内容。换脸只是最基础的一种,还有克隆声音、合成“数字分身”等。

它之所以可怕,在于三个特点。第一,真到认不出——普通人的肉眼很难分辨,甚至亲人都可能被骗;第二,传播快——一段伪造视频能在几小时内传遍全网;第三,损害难逆转——谣言一旦扩散,澄清往往追不上谣言的脚步,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精神和经济损失几乎是不可逆的。正因如此,法律必须为“脸面安全”划定清晰的红线。

二、人身权维度:脸和声音,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名片”

(一)肖像权: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条规定几乎是“为AI换脸量身定做”的——它专门点名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这一侵权方式。也就是说,用AI把你的脸拼接到别人的身体上、甚至是你没做过的事情上,只要未经你同意,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这里有个核心判断标准叫“可识别性”——意思是一般公众能不能一眼认出,这个形象就是你。2026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一起AI换脸短剧案就非常典型:某短剧用AI换脸技术,把一个知名女演员的肖像拼接到了剧中角色脸上,导致大量网友误以为她参演了该剧。法院经过比对,认为涉案形象的面部轮廓、五官特征与演员高度相似,社会公众能将其识别为原告本人,最终认定制作方、播出方构成肖像权侵权。这说明,“像不像”由大众说了算,而不是由技术说了算。

(二)声音权:你的声音同样受保护

你可能觉得,换脸管的是“脸”,那声音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说,法律把你的声音也当成一张“人格名片”。未经同意模仿你的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的“合成声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三)更全面的保护:姓名权、名誉权与个人信息

AI深度伪造的侵害往往不止于“一张脸”。如果伪造内容涉及你的姓名,可能侵害姓名权;如果编造你“说了”或“做了”不实的事、降低你的社会评价,可能侵害名誉权;如果平台在你不知情时收集、使用了你的面部信息,还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侵害你的个人信息权益。

(四)最高法2026新规:给AI划下“硬杠杠”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它明确: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也将被依法认定为侵权。

这条新规把“AI换脸拟声”的裁判规则讲得很清楚,等于明确告诉所有技术使用者和平台:红线在哪里。

(五)被侵权了能怎么办:法律给了你四把“武器”

一旦发现自己的脸被AI“用掉”,你可以依法主张:停止侵害(要求对方下架、删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如果名誉、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例如用AI换脸实施诽谤),还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江苏张家港就曾审结过一起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实施诽谤的刑事案件。

三、知识产权维度:AI与“创造”的碰撞

如果说人格权保护的是“你的脸”,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你的创造”。AI时代的版权问题同样尖锐,而且和深度伪造相互交织。

(一)AI生成的内容,版权归谁

核心争议是:用AI生成的作品,到底算不算“作品”、著作权归谁?目前主流的司法与理论观点是“谁投入、谁享有”——谁的智力投入主导了内容生成,著作权就归属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的分析,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在使用过程中投入实质性智力创造的人类使用者;如果你只是简单发几句指令,而开发者的算法设计对成果独创性起了核心作用,权利就可能归属于开发者。实践中,苏州中院审理的“蝴蝶靠背座椅案”等判例也认可:人机协同创作的成果,完全可以构成使用者的作品。

(二)训练数据:AI的“燃料”从哪来

几乎所有大模型都是用海量互联网内容“喂”出来的,其中很多文字、图片、音乐并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这种抓取行为本身就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这正是深度伪造、AIGC产业的“原罪”之一。有法院在“奥特曼AI生成案”中认定:用户上传侵权素材、平台未直接参与训练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在内容输出端,平台对可稳定生成侵权内容的模型未采取过滤、屏蔽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这说明平台不能对侵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如何平衡创新与保护

国际上也在探索平衡方案。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导航》报告就提示:使用AI生成内容前要检查是否侵权,通过人类的投入与AI结合来保持对内容所有权的控制。欧盟则提出一种折中思路:为一般性训练数据使用设立“默认许可例外”,同时允许权利人主动声明保留权利。这些探索的方向一致——既不能因为怕侵权就扼杀创新,也不能让原创者沦为AI发展的“无偿燃料”。

(四)两张“网”的交汇

值得留意的是,人格权与知识产权常常在同一起AI侵权中同时被触发。比如仿冒名人带货,既盗用了名人的脸(肖像权),也可能盗用了其形象衍生的商业价值;既侵害了人格权,也触碰了不正当竞争或商标、形象权保护的知识产权领域。所以对明星、网红和普通创作者而言,维权往往需要“人身权+知识产权”双线并行。

四、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一份“防AI偷脸”指南

(一)日常防范,从源头减少风险

第一,谨慎发布高清正脸照片和清晰视频,尤其是涉及重要身份的证件照、正面照,尽量避免在公开网络大量暴露。第二,对授权协议保持警惕——很多App的“同意”条款里,可能藏着允许平台或第三方使用你肖像的条款,签字前多看一眼。第三,对自己“从没做过”却冒用自己形象的内容保持敏感,定期搜索自己的名字和照片。

(二)发现被侵权,按步骤处理

第一,固定证据——对侵权内容及时截图、录屏、保存链接,保留传播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第二,平台投诉——第一时间向发布平台举报,要求下架、删除侵权内容。第三,发函维权——可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四,提起诉讼——协商不成时,可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权益。

(三)艺人、企业和高价值IP的特别提示

对明星、网红和企业而言,建议建立常态化的“数字形象监测”机制,及时排查仿冒带货、AI换脸营销等行为;同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把有价值的形象、声音、作品通过商标、著作权等方式固定下来,让“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落地。

结语:技术向前,权利必须跟上

AI让“以假乱真”变得前所未有的容易,也让每个人重新意识到:我的脸、我的声音、我的创造,都是值得法律认真守护的东西。从《民法典》到最高法2026年新规,再到一个个具体判例,法律正在为这个快速演进的数字时代画出清晰的边界。

对普通人而言,了解这些规则,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在技术飞速前进的今天,守护好属于自己的那点“不可被伪造”的东西。技术可以向前奔跑,但权利,必须牢牢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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