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 日起施行!贪污贿赂案件新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作者:杨景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6-04-10 11:53:23点击:7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 年 5 月 1 日 正式施行,事关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所有标准一次性说清!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于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旨在帮助全体公民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
1. 单位相关贿赂
单位受贿:20 万以上 = 情节严重;200 万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
对单位行贿:个人 20 万、单位 40 万以上入罪
单位行贿:20 万以上 = 情节严重;200 万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
2. 介绍贿赂
介绍个人行贿10 万以上、介绍单位行贿50 万以上,认定情节严重
3. 财产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 万–1000 万 = 差额巨大;1000 万以上 = 差额特别巨大
隐瞒境外存款:300 万以上 = 数额较大
私分国有资产:20 万–200 万 = 数额较大;200 万以上 = 数额巨大
4. 民企职务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参照对应公职犯罪标准执行,罪责刑相适应。
变相挪用公款:虚构付款、应收款不入账供其他单位使用,属于 “以个人名义挪用”
期权 / 股权受贿:按实际获利或市场溢价算受贿数额
斡旋受贿:利用职权便利收钱、承诺找他人办事,就算受贿
只分给领导:私分国有资产只给管理层,直接定贪污
介绍贿赂又收钱:同时构成共犯的,择一重罪处罚;虚构关系骗钱 = 诈骗
珠宝、玉石、字画、手表等必须鉴定真伪、认定价值
票据齐全、双方无异议的,可按购买价认定
受贿人指定购买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算
用于非法活动、曾被处分,从重处罚
境外存款主动交代、配合转回,可认定情节较轻
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以自首论
本人 / 亲友代退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认定积极退赃
原则追缴原物,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对应份额
无法追缴原物的,可追缴等值财产
可向行贿人、代为持有人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