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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269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芳奈服饰公司(下称芳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公司(下称淘宝公司)、刘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刘某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和合理费用1.7万元,被告淘宝公司对刘某的行为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去年12月16日,芳奈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诉讼称,刘某在淘宝网上开的网店大量销售假冒“芳奈儿”品牌的伪劣产品。自2009年以来,芳奈公司以多种方式反复通知,要求淘宝公司删除淘宝网上所有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信息,但淘宝公司仍推脱、袒护侵权商家,拒不删除相关侵权网页,芳奈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芳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不知道销售商品为假冒商品,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其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20日,原告芳奈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淘宝网上被告刘某开设的个体网店上购买了一件假冒“芳奈儿”品牌内衣。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淘宝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其提供的淘宝网上所有网店发布的与“芳奈尔”有关的侵权产品信息,并提供这些网店的注册信息。随后,淘宝公司对涉案侵权产品具体ID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11月26日,应原告律师函的要求,淘宝公司将被告刘某在淘宝网上的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等提供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作为商标权利害关系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已经删除,已无再行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被告淘宝公司对刘某的侵权行为虽然提供了交易平台,但是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对刘某履行了适当的事前商家身份审查,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网页,属合理补救措施,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武汉中院虽然驳回了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宣判时,向淘宝公司提出四条司法意见和建议: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技术监管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网络商家身份审查,延长商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保留时间;修改投诉处理规则,方便权利人投诉;建立违法商家“黑名单”公示及消费警示制度。

  据悉,此案是武汉地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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