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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轧伤人共交公司赔偿8万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209

      2009年9月9日9时,万松驾驶大客车在南昌市榕门路省农业银行站台,未注意安全轧到75岁的行人张老汉的右脚,造成张老汉受伤住院。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万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张老汉为伤残10级。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老汉到法院起诉,要求8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松驾驶车辆未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万松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考虑万松在事故发生时属履行职务行为,故万松的赔偿责任应由南昌某公交公司承担。鉴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张老汉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某财保江西省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老汉8万元。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肇事司机受雇于公交公司,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导致他人受伤,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大客车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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