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在从事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由家政公司担责
家庭聘请保姆最好和信誉好的家政公司订立合同,尽量不要自己找保姆,如果发生意外可以把风险转嫁到家政公司。以下案例可说明。
一位农村妇女来到洛阳与家政公司和雇主签订协议后,上岗不久从雇主家中的11楼坠地而亡。在死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亡者的损失谁来承担?今天,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家政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20.5万元。
来自农村的崔女士今年50多岁,为贴补家用,2008年5月7日,在洛阳与一家政公司和雇主付某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书》,约定雇主给崔某每月600元为其家做保姆,并且她的第一个月工资的50%用于服务保证金。家政公司则是监控她的服务质量和协调工作。谁知在当月22日,在雇主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她坠楼身亡。经警方调查,其死因不明。
崔的家人将家政公司和雇主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类损失2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与崔某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崔某与雇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对死者无过错,但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补偿原告损失的15%为宜,遂做出雇主补偿亡者家属3.6万元的判决。
亡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所查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但对保证金的退还的约定和三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家政公司拥有雇主和雇员服务关系的终止与否的决定权来看,应当认定家政公司与崔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崔某和雇主之间不为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雇主的责任,由于崔某坠楼的原因没有查清,因此,家政公司不能证明崔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责任。雇主付某与死者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雇主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其没有上诉,应该维持。鉴于此,家政公司应承担死者剩余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