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强迫妻子同房被宣告无罪-添加本网评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宣告无罪。
200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2009年初,李某与张某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房内的床上,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李某于是将张某的衣服脱掉,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房间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毕竟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但4月21日张某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日,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结果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本网评论:刑法中的强奸罪主体有限制,一般犯罪主题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例外是共同犯罪时女子可能构成共犯,女子不可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丈夫可否构成本强奸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