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无法办理过户及贷款 中介应退还部分费用
何女士欲购买房屋一套,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合同约定若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致使何女士未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应予以退还。同日,何女士与房屋出卖人张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中介公司告知何女士,张某未将房屋抵押解除。次日,何女士与中介公司签署《服务确认书》及《过户/贷款服务确认书》,何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金及咨询代书费1.25万元、贷款服务费35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共计1.9万元。后由于该房屋按揭贷款没有还完,无法办理过户和贷款,何女士以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9万元。中介公司认为未办理过户及贷款不是中介原因造成的,不同意返还服务费。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何女士称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就必须举证证明中介未完全履行居间义务从而损害其利益的证据,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没有认定中介服务存在瑕疵。需要强调的是,何女士与中介公司就居间服务费进行了细化,包括居间服务报酬、过户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三项费用。因为中介公司为何女士及房屋出卖人张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何女士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何女士作为委托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关于过户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中介公司已实际收取,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并未向何女士提供过户及贷款的服务,该费用为不当利益,中介公司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