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购房通过第三人完成交易 中介索要违约金被驳回
小董与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推荐给小董,小董签订确认书后,中介公司带小董到房屋实地查看并进行相关居间介绍;小董确认在此次看房前,无其他经纪机构向小董推荐和查看该房屋;如果小董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接受了其他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又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小董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小董签完确认书并看房后,通过另一经纪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此房屋,原中介公司以小董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只要客户经其介绍看房后,不管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只要客户与房主完成交易,就必须向其支付中介费或更高数额的违约金,这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通过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完成相剥离,造成中介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属于霸王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审理认为,从形式上说,中介公司提供的确认书应仅是对客户看房的记录,不能因客户进行了一次看房行为,就剥夺了针对该房屋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小董有权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以更低的成交价和中介费完成交易。小董通过其他经纪公司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不必然是接受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信息所完成,故中介公司要求小董给付佣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