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遭骗 法院判房屋中介连带赔偿
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和代理,与魏先生就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某地下室的使用权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房屋使用权转让费为22万元,房屋中介公司收取买卖服务佣金6600元,并负责陪同双方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且全程见证双方的交易过程。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转让费及买卖服务佣金,但房屋中介公司与魏先生却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后经了解,魏先生根本没有该地下室的所有权,因此也就办不了过户手续。张先生认为魏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协议,魏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连带返还其已付的购房款和买卖服务佣金。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魏先生明知其出售的房屋未取得相应的房屋使用权证书,还以办理房屋使用权过户作为合同基本条款,致使张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魏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应当知道魏先生不具有房屋所有权,亦应当告知张先生该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的交易风险。房屋中介公司对前述两项基本义务应为而不为,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连带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同时亦应返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