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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同命同价”得到支持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23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东东和南南不幸同时淹死在一条排洪沟内,双方父母将排洪沟管理人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东东父母索要52万元死亡赔偿金,而南南父母只索要18万元,因为东东的户籍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南南的户籍在莆田市农村。为了取得公平的赔偿,南南父母的律师搬出侵权责任法的“同命同价”条款,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南南的死亡赔偿金增加34万元,由18万元变成52万元。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适用“同命同价”条款,支持以东东的标准计算南南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是以厦门城镇标准计算莆田农村小孩的死亡赔偿金。两个小孩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自行承担70%责任,最终均获得17万余元的赔偿款。

  东东家住海沧区,门前是一条主干道,挨着主干道就是一条排洪沟,一旦涨潮,排洪沟的水可以达到五六米深。南南刚从莆田农村老家来厦门亲戚家串门,亲戚就住在东东家附近。

  2010年7月14日中午,东东和南南在家门口玩耍,两个小孩的家长在家里吃饭,等听说有两个小孩淹死在排洪沟时,才发现不幸溺亡的正是东东和南南。事故发生后不久,排洪沟的两岸拉起了防护网。

  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东东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海沧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和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告上法院,索要59万元损失,其中包括52万元死亡赔偿金。理由是两家单位作为排洪沟的管理者,没有尽到任何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孩溺水身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又过了三天,南南的父母也将两家单位告上法院,理由也是两家单位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但是索要的损失仅3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8万元。

  2010年9月3日,南南的父母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申请将南南的死亡赔偿金跟东东的一致,也就是从18万元变更为52万元。法院审查后,同意南南父母将死亡赔偿金的诉讼标准变成跟东东的一致。

  但是,针对南南父母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被告方认为,按法律规定,东东是海沧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南南是莆田农村户口,最多只能按厦门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另外,东东和南南的死亡是两起独立的事件,南南不能参照东东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还认为孩子自行下水游玩,与防护栏的设置无关,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排洪沟的出口直通大海,海水涨潮时排洪沟水位深达数米,而且排洪沟紧邻民房,也常有居民到排洪沟取水灌溉农田,事发处没有设置围栏,任何人均可自行沿着堤坝下到排洪沟。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管理者,应认识到排洪沟水深时的潜在危险,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是应有的管理义务,但是仅在事发处一段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存在过失。至于孩子的家长,事发时放任孩子独自离家到排洪沟玩耍,显然没有善尽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孩子家长自行承担70%责任,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承担30%责任,海沧公用事业发展公司不是事发地段排洪沟管理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以往在同一起事故中,因受害者身份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金差别巨大而产生了“同命不同价”的社会议论,虽然“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是对死亡赔偿金的误读,但是东东和南南是在相同的时间、地点受害,且均存在排洪沟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原因力。因此,南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与东东一样。

  □问题聚焦

  死亡赔偿金为何

  从18万变成52万

  “溺水死亡的案件以前代理过,但是采用同命同价方式索赔的案件却是第一次代理,这样的案件在整个福建省来看算是首例。”作为南南父母的代理人,福建某律师事务所葛律师解释了为什么将死亡赔偿金从18万元变成52万元。

  葛律师说,我国计算死亡赔偿金针对不同受害人存在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最大。南南父母起诉时,不知道东东父母已经告到法院,更不知道东东父母以厦门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52万元。考虑到南南的户籍在莆田市的农村,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套用诉讼地厦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也就是每年9000余元,再以法律规定的20年计算,结果就是18万元。然而东东是海沧区户籍,参照的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每年2.6万余元,结果就是52万元。于是,同一起溺水事故中,两个小孩的死亡赔偿金相差34万元,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不仅在结果上难以接受,更是对普通民众朴素的法感情的极大挑战。

  葛律师介绍说,他接手代理这个案件之后,得知东东父母索赔52万元死亡赔偿金后,经过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同命同价”条款,要求以与东东相同的数额计算南南的死亡赔偿金。

  □学者评析

  “同命同价”彰显人文关怀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解读说,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多人死亡的,可以采取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仅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所谓“同命不同价”问题,而且彰显了对生命的同等尊重。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理论界向来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同标准。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计算方式会导致所谓的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村户籍的居民之间在同一次损害事故当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不同。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割的事实,导致在同一事故中的受害者,由于死者城乡身份和地区差异,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即所谓的“同命不同价”,影响到侵权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引发了全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关注和激烈争论。

  侵权责任法借鉴了部分国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概括的一揽子赔偿方式”,吸收了我国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有益做法,规定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权利的平等、对生命的尊严。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侵权责任法与实现真正意义的“同命同价”原则仍有很大的距离。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同命同价”仅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对于不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并未消除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其次,该条适用的情况仅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至于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采用何种赔偿标准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死者情况和具体案情确定。最后,本条为任意性条款,不是强行性规范。该规定中“可以”二字的使用,也表明并没有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原则。“可以”给了法院一个选择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这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埋下了平等权被侵害的可能。

  因此,如何将立法的精神转化为活生生的公平正义,需要法官深刻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树立“以保护被侵权人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法司法思维。

  □连线法官

  赔偿金差异化需要合理因素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这两起案件中的主审法官之一,海沧区人民法院法官芦絮。芦絮认为,“同命同价”是一个伪命题,她更愿意用“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专业术语,因为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受害者生命的赔偿,何况生命无价,是无法用一个标准衡量生命的价值。所以,“同命同价”的提法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芦絮认为,必须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存在差异化是正常的,如年龄、成长地点、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将导致死亡赔偿金不同。当然了,死亡赔偿金有差别并不表明任何差别都是正当的,只有那些合理因素造成的差别才能为人们所认可。“同命同价”之所以会在中国社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最主要的是城乡差别这一为社会所诟病的制度,造成因为受害者是农民或居民的身份不同,而使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让相同的生命在金钱面前有了贵贱之分。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出台,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意味着我国在向打破城乡二元化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

  □新闻链接

  城里人和乡下人同时命殒车祸

  肇事方分别支付十九万赔偿金

  2010年8月5日19时左右,丘某驾驶未参保的无牌号轮胎式装载机,自上海驶往浙江。途经104国道天台县白鹤镇下西山大桥路段时,丘某驾驶的装载机先后碰撞前方手推人力三轮车前行的张某和徐某,造成张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丘某负事故全责。

  当地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两人户籍性质不同,张某是非农业户口,徐某是农业户口,而且徐某已年近古稀。据交警部门介绍,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城乡居民多是“同命不同价”,城镇居民按城镇人均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村人均收入计算。这样,70多岁的徐某只能得到9万余元的赔偿。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为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提供了法律依据。

  天台交警了解到,徐某家境困难,其配偶视力一级残疾,两个儿子亦均为视力残疾人。8月9日,天台县妇联、天台县残联相继出具证明,希望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天台交警也以侵权责任法关于“同命同价”法条为法律援助依据,向台州市交警支队进行请示。台州市交警支队随即回复:“‘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十分可行,值得推广。”

  在天台县交警的主持下,经过多方调解,肇事方丘某接受“同命同价”赔偿调解方案,张某、徐某家属分获19万余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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