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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运动致残非法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36

      参加滑翔伞飞行极限运动致十级伤残,伤愈后武某将活动组织者王某告上法庭。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记者近日获悉,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已达成王某赔偿武某7.9万余元的和解协议。

      2008年,户外运动爱好者王某通过“六人行”网站发布一则消息,组织“户外痕迹带你体验滑翔伞飞行的梦想”活动,其中声明:每人交纳搭车费用20元、租伞和教练费用80元;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自愿报名,不存在合同范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者必须自行承担除他人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外之全部的安全责任;强烈建议单独购买意外保险,否则主办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消息发布后,同样热爱户外运动的武某报了名。2008年11月1日下午3点左右,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良路卢沟桥南1公里处的永定河河滩沙丘,已穿好滑翔伞鞍具的武某被风吹到离地四五米高处后重重摔下,造成左下颌骨及右髁突骨折。此后她先后就诊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北京天坛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16天,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需要护工1人,护理1月,建议全休3月。此次受伤武某共支付医疗费31423.14元、交通费318元、营养费2700元。另支付公证费1068元、伤残鉴定费1050元。

      2009年11月,武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焦点 

      组织者是否担纲教练

      武某诉称,自己参加活动受伤,是由于王某当时判断认为可以飞行,遂让自己穿上滑翔伞鞍具,结果还未起飞,自己即被吹到空中四五米高处,后被重重摔下,造成十级伤残。王某辩称,自己是组织者但不是教练,事发时自己正在整理餐具,并未让武某起飞,也未帮助其穿鞍具。自己在网上已经告知了活动的危险性,声明意外伤害责任一律自负,因此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庭审中,武某除提交完税证明外,另提交单位证明,以说明其月工资为2万元,及休病假期间只享有60%的病假工资。武某还提交了非活动当天王某讲解飞行知识的录像,以说明王某即为教练。王某提交租伞协议、证人证言以说明组织滑翔飞行为非营利活动,所收费用均用于租伞和搭车。一审法院于2010年6月判决王某赔偿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8万余元。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网上公布的一系列声明及警示,涉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滑翔伞飞行运动作为一项惊险的户外活动,我国体育管理部门对此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早在2000年即已发布《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其中包括飞行计划报批制度、飞行场地的保障条件、伞具器材合格鉴定、教练员飞行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另有飞前培训、训练和安全教育等诸项要求。王某作为本案中滑翔飞行的组织者,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擅自组织飞行活动,即认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对武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飞行活动时也应了解知晓、遵守执行国家及行业的管理规定,对组织者的资质状况、飞行的安全条件等方面亦应具备一定的考察、预判和处变的能力,现其在飞行活动中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由此造成自身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在分清双方责任后,法官没有简单结案,而是找准切入点入情入理分析案情,多次耐心劝解,讲解法律知识,化解双方矛盾。双方在听取法官的辨法析理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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