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驳回用人单位起诉
殷小姐应聘于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行政前台工作。同年12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23日,殷小姐签署保证书。内载“因本人要于2009年12月26日结婚,为此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请领导谅解。本人在此向公司保证,虽然刚进公司就要结婚,但在未来的三年里不会计划生育孩子,如未能做到保证之事,本人愿意自动请辞,且不向公司提出相关经济赔偿及补偿”等内容。其实,殷小姐早于2009年9月26日就登记结婚。在同年12月16日,她已被医院诊断怀孕。今年开始,殷小姐请病假后,再也未至贸易公司上班。公司认为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3000多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要求撤销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
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遂于今年3月17日就撤销劳动合同等事由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殷小姐虽于员工简历表中填写未婚并签署承诺书,隐瞒结婚及怀孕之事实,该情形有失诚信,但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应以是否结婚、生育作为招聘条件,亦不应于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评论:贸易公司与殷小姐订立劳动合同中侵犯了女职工的婚姻自主权和生育权,这样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无效的,贸易公司不能以此告殷小姐违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