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既不向受害者进行赔偿,也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新保险法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请求赔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辆半挂车将路人撞成重伤,可肇事司机既不赔偿也不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导致伤者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鉴于肇事司机已经构成了“怠于请求”,伤者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半挂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4日,李某驾驶一辆牵引车牵引着一辆半挂车,沿路由南向东行驶,而王先生此时也骑着自行车沿路同样由南向东骑行。在一个路口右转弯时,半挂车右侧尾部与自行车左侧接触,导致王先生严重受伤,财物受损。经诊断,王先生的伤情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伴不全瘫、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口、鼻、眼均不同程度地受伤。经交管局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家属多次找李某进行协商,都没达成赔偿意向。后来经过了解得知,李某在保险公司分别对两辆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是王先生将李某和李某的雇主黄某以及交强险保险公司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两辆半挂车保险范围内分别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各11万余元;黄某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旧保险法的规定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尽,第三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是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为受害的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那么,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商业险保险公司,关键要准确把握何为“怠于请求”。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及其雇主黄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受害人王先生进行赔偿,又不主动要求和协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行为便构成了“怠于请求”。因此,王先生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新保险法赋予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减少了“扯皮”的可能,让赔偿的执行变得相对简单、快捷起来,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