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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撞死人女儿顶罪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13

      201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未看清路况的情形下,驾车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几位路人,造成受害人吴某死亡、张某受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何某将车直接开回家中。何某妻子邱某得知情况后,向交警部门报了案。但在交警人员至何家调查时,何某的女儿竟然谎称是自己驾车撞的行人,何某某依法被刑事拘留。当天下午,何某思忖再三后,主动至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赔偿受害人。其家人四处筹款,在赔偿受害人吴某家属47万余元后,受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对过失犯罪的何某从轻量刑。

      父亲驾车撞死撞伤行人,女儿包庇父亲挺身顶罪,最终父女双双被处刑罚。今天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在被告人何某对受害人家属作出超额赔偿后,依法判处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犯包庇罪的何某某管制一年。

      本网分析: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办案中何某的女儿为了使何某免受刑事处罚让司法机关误认为她是肇事者,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肇事者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由于犯罪情节不严重法院给予了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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