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类似公益诉讼案一审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身份不明,亲属无法联系,为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当”起原告打官司。山西省首例检察机关以原告人身份为个人主张权利的公益诉讼案件,昨天在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参加观摩的省、市检察机关负责人认为,娄烦县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受理并审理,开创了国家司法机关为公民维权的新模式,具有极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后将继续借鉴这一经验,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辛燕清受雇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术明,2009年9月3日,被告人辛燕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将一无名女子当场撞死。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辛燕清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辛燕清提起公诉。
由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更无法联系其亲属,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娄烦县检察院决定以原告人身份对被告人辛燕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娄烦县法院秉着司法为民的原则,联系案情实际,结合本案被害人情况的特殊性,经慎重考虑,决定受理此案。审理查明案情后,判决被告人辛燕清犯交通肇事罪,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术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无名女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105614.5元。
据了解,目前这笔赔偿款已经由交警部门移交娄烦县法院,然后转交娄烦县民政局或检察院代为保管,等确定“无名氏”身份,找到其家属后再转交。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此款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