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提出意见要求降低固话月租费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今天针对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两大问题,公开提出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意见,一是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二是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时,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有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的权利。
据悉,北京市消协关于电信资费改革的意见,是在与电信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充分研讨、与北京地区的三家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的。
固定电话收基本月租费不公平
在固话业务中,消费者即使在未通话的情况下,仍然要交纳基本月租费或在交纳基本月租费后,获得免费通话时间的补偿仍不够合理。广大消费者对于基本月租费的收取标准反映尤为强烈。
目前北京市用户执行的21.6元的固话基本月租费标准已实施近十年,随着电信技术的成熟与普及,规模效应的形成,电信行业经营的平均成本应大幅下降,降低固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条件趋于成熟。
2009年11月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已从政策上给予了电信运营企业下调资费的自主权。
因此,固话运营企业应改变固话的盈利模式,降低资费。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是无效条款
北京市消协指出,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时,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有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的权利。
目前,电信企业一般向接受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明示一份格式条款,有的是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已经违背了该原则。所以电信运营企业在服务期满,应当设定多种退费的途径,供消费者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