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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黄光裕案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23

      黄光裕一案,因为昔日首富的光环和特殊身份,而承载了太多的想象和演绎,似乎只有“史上最大官商勾结黑幕”的说法才能配得上黄光裕首富的称号。但黄光裕一案本身就是一起刑事案件,除去“昔日首富”的噱头,此案实在说不上有多特殊多复杂

  4月22日,在阴冷潮湿的霏霏细雨中,几经延迟推后的前中国首富黄光裕一案终于开庭审理了。从2008年11月黄光裕被采取强制措施,到今日的一审开庭审理,此间历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法庭庭前示证程序又两次推迟,再到难以确定的具体开庭时间,黄光裕一案不但吊足了大众的胃口,而且各种传言、揣测以及各种版本的黄光裕官商大网、罪名量刑报道、说法甚嚣尘上。

  然而这一切朦胧都应该随着本案的一审开审而逐渐明朗起来,所谓的官商大网着实让公众很失望:在接受黄光裕贿赂的官员名单中,最大的官也就是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队长相怀珠。最终黄光裕被起诉的罪名是单位行贿、非法经营及内幕交易,而并非此前盛传的包括洗钱罪在内的“七宗罪”。

  案发内幕交易

  从最初黄光裕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媒体称之“失踪”后,舆论和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黄光裕得罪谁了?”甚至有媒体报道说,黄的垮台盖因“一神秘女人的举报信”牵扯而出,也有另一种版本是国美的竞争对手打压举报所致。其实真正给黄光裕带来牢狱之灾的正是他本人。

  2007年四五月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有近八十个左右的股票账户有异动。这些账户都在炒做同一支股票就是中关村科技,而且开立客户大多集中在广东、山东两省。这些账户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基本一致,并且客户留下的固定电话也经常有固定联系。更为可疑的是,这些股票账户之间竟然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而且这些资金大多具有潮汕背景。于是深交所制作了《股票异动简报》上报给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在阅审后,责成山西证监局进行核查。核查的结果是,中关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黄光裕,而黄本人就是广东潮汕人。在稽查过程中,对上述股票账户的众多户主进行询问时,答复的版本竟然也惊人地相似。由此稽查人员认为中关村科技的股票异动有进行内幕交易犯罪的嫌疑,并且资金量巨大,于是上报给公安部。公安部又责成北京市公安局负责此案。由此拉开了日后轰动一时的黄光裕案的序幕。

  2006年7月,黄光裕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科技,持有29.58%的股份。收购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黄光裕在此过程中分两阶段进行交易。

  第一次是2007年4月至6月28日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在拟将中关村科技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六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六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84万余元。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拟以中关村科技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决定并指令杜鹃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而就在公安机关对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也发现,黄光裕属下的国美、鹏润等关联公司有资金异动现象,经过核查发现上述资金异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遂将此情况移交给公安机关。于是黄光裕的第二项涉嫌犯罪的案情也浮出水面。

  2007年9月至11月间,黄光裕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1.05亿美元)。

  这是地下钱庄的惯常做法,即资金由境内的地下钱庄和其境外的钱庄对冲结算,不用实际出境。贪污、受贿及赌博等款项大多通过此类方式转移出境,因其完全脱离监控体系。

  被妖魔化的“官商大网”

  据知情者透露,被捕之初黄光裕非常焦灼,惶惶不可终日。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罪行到底有多严重?到底会被判多重的刑罚?被捕会给自己一手创办的国美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出于自保,也为了立功减轻罪责,黄光裕主动供出了自己的行贿行为,于是就有了日后被媒体传之为“黄光裕斥资十几亿织就官商大网”的版本。

  但所谓的“官商大网”真正被牵扯到的只是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原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的靳红利、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三处处长孙海渟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梁丛林、凌伟。而所谓的“斥资十几亿”也只是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提到的总计450余万元。

  据了解,2001年,鹏润地产公司和北京建业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北京建业对鹏润开发完工的首个地产项目“鹏润家园”进行整体销售。北京建业的老总冯辉(在逃),将该项目中的豪苑大厦数层买下,改造成写字楼出租。而手中资金不足的冯辉以假按揭方式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贷,鹏润地产作为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

  2006年中行骗贷一案曝光,冯辉出逃。警方对黄光裕和鹏润地产展开调查,负责调查此案的正是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骗贷事件发生后,多家银行下调了对国美的授信额度,国美的资金流转发生危机。在相怀珠的调停下,黄光裕主动替冯辉履行剩余还款的义务。2007年1月,公安部发出“撤案通知书”。

  由于在骗贷案件中,相怀珠在办案方式、催促案件进度方面给予了多方关照,黄光裕多次表示要进行感谢。2007年上半年,因为相怀珠刚从山东省公安厅调往公安部经侦局,暂时被安排在部里招待所居住,黄光裕就想帮助他解决住房问题,但被相怀珠谢绝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中关村科技公司的老总许钟民受黄光裕之托找到相怀珠说,股市行情很好,他们要对中关村科技进行重组,因此中关村科技这支股票肯定要涨,还会翻番。自己可以“借”给相怀珠100万元,让他马上买中关村科技的股票。对于这次“表示”,相怀珠没有拒绝,因为他觉得骗贷案已经撤销了,黄光裕已经不是当事人,用这笔“借”来的钱去炒股应该是比较安全的。于是他就收下这笔钱,交给妻子李善娟连同家里的积蓄凑够150多万元都买了中关村科技股票。

  2008年上半年,相怀珠家从部里分了房,正在装修。在一次吃饭当中,相怀珠对黄光裕说想买电器,问能不能打个折扣。黄光裕当时痛快地答应下来。没过多久,相怀珠一分钱没花就从国美电器城拉回来价值6万余元的家电。

  黄光裕被指控的第二笔行贿源于2006年的“国美税案”。

  几乎在警方调查骗贷案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对国美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全国性的税务稽查。树大招风的国美被圈定为调查对象。而负责调查工作的就是当时任国税总局稽查局三处处长的孙海渟。2006年8月,黄光裕通过中间人———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一大队副队长靳红利(另案处理)的牵线搭桥,与孙海渟见面吃饭。因为靳红利与孙海渟曾在当年查办“刘晓庆逃税案”中合作而相识,而孙海渟就是“刘晓庆逃税案”专案组的组长。

  席间,黄以“维护国美发展”为由提出此案不要搞扩大化,获得孙默许。此后一年间,国美集团连罚款共补缴增值税等各类税款8000多万元。其中包括黄自己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00多万元。

  国美税案结束后,黄光裕非常感激孙海渟,想尽办法要对其表示谢意。借一次吃饭的机会,黄光裕将一个装有十张面值10万元银行卡的信封交给孙海渟。孙曾经把卡退回给黄光裕,但禁不住黄的几番“盛情攻击”,最终收下了。但是这些银行卡孙海渟一直没有动用,而是把它们锁在自己的办公室抽屉里。直到黄光裕案发,孙海渟担心自己问题暴露,于是就用剪刀把这些银行卡剪成碎片倒在厕所里用水冲走。放卡的牛皮纸信封也被其撕碎扔在废纸篓里。

  黄光裕曾对手下表示,只要在国美税案中出过力的人都要进行“表示”,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环节,这些人际关系日后都能用得上。于是通过靳红利,黄光裕又向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同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而靳红利本人也先后从黄光裕那里拿了150万元。

  由此可见,网上盛传的“黄光裕斥资十几亿织就官商大网”实属是对该案的过分演绎。只要是在2006年至2008年犯案事发的倒台官员,如陈绍基、许宗衡、王元华等案,统统都与黄光裕案划上等号。但是事实证明,受到检察机关指控的行贿罪,真正被牵扯进去的高官只有相怀珠一人。

  总之黄光裕一案,因为昔日首富的光环和特殊身份,而承载了太多的想象和演绎,似乎只有“史上最大官商勾结黑幕”的说法才能配得上黄光裕首富的称号。但黄光裕一案本身就是一起刑事案件,除去“昔日首富”的噱头,此案实在说不上有多特殊多复杂。不管怎样,法律和事实仍然是我们评判真相的准则,当然更是司法裁判的准则。

  黄光裕案焦点关注

  据了解,在一审庭审中,黄光裕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提出置疑。而黄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是否成立,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涉及非法经营部分到底构成犯罪还是逃避外汇监管的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检方所指控的非法经营罪,黄光裕的辩护意见质疑到,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个人所有,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涉及内幕交易部分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对于检方指控的内幕交易罪,辩方则认为,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都有待商榷。

  另外,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涉及行贿部分到底是国美还是黄光裕个人?

  对于行贿罪,国美曾发表声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这样的声明是否会导致黄光裕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国美律师与黄光裕律师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协调,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毕竟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个人行贿最高刑则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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