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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不退手稿侵犯作品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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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某出版社赔偿农民郭某经济损失5000元的协议。
原告郭某是日照市一农民,平时喜欢写作,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长达40万字的长篇小说。该作品系手写稿,并无备份。2007年3月,郭某将作品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山东省某出版社,并在稿件中明确注明“如不采用,请退还稿件”的字样。出版社收到稿件后,既未采用,也未退回。投稿6个月后,郭某曾多次发函索要手稿,出版社于2009年3月才将手稿退还郭某。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作品系无备份的手写稿,且其投稿时明确声明“如不采用、请退还稿件”。被告在收到手稿后2年内拒不退还原告手稿,致使原告无法向其他出版社投稿,侵犯了其作品发表权,继而影响了原告对其作品其他著作权的行使。依据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手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