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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燃鞭炮伤人被帮者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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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迎亲燃放鞭炮时,不慎将他人眼睛炸伤,因其是在无偿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故应由被帮者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王大山、王小山系亲兄弟。2008年10月,王小山之子结婚,王大山义务帮工去女方娘家迎亲。原告马某在新娘家附近经营一猪肉摊位。当娶亲的一行人员到达新娘家门口时,王大山在门口燃放起鞭炮,因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飞溅出的爆竹将马某的右眼炸伤。马某受伤后即被新娘的家人送往唐河县王集乡卫生院诊疗,后因伤势严重,当日即转到南阳市眼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外伤、右眼虹膜根部离断。经鉴定,马某右眼损伤程度为7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婚事时,王大山无偿提供帮工,在燃放爆竹时,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飞溅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由被告王小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