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前返修品非正品
今天,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把售前返修产品当作正品卖给消费者从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货的请求,责令经销商10天之内将货款9300元退还给原告。
原告丁某是洛阳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的主管。2009年8月,他购买了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9300元。在使用过程中,丁某发现电脑硬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其重要商业数据丢失,遂与该电脑客服中心联系维修事宜。他却被告之,该电脑在出售前有过一次维修记录。丁某十分气愤,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却认为,维修是行业惯例,修好的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销售和售后维修,拒绝退货。丁某遂将销售商、生产商和该电脑的总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方赔礼道歉,退货并返还货款。
该电脑的总公司和生产商辩称,自己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经销商能否把售前返修品当作正品销售?本案中,经销商辩称,返修后的产品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其正常销售。但事实上,经销商发现问题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厂家,而不是采取维修后再销售的办法。因为维修过的产品严格说来不是正品,不应使用与正品相同的销售办法。
二是对电脑曾经作过维修的事实,经销商是否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电脑曾经做过维修的事实,其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由于本案经销商并非特约经销商,故电脑的总公司和生产商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