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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木摆进他人新房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36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上诉人柴某赔偿被上诉人祝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告祝某将房屋土建工程承包给柴某之子柴乙施工。2009年8月28日晚,柴乙在浇注水泥楼面时触电身亡。当晚,柴某将死者遗体放置在祝某新屋一楼厅堂内,强迫祝某及其儿子跪地为死者守灵长达半小时,经当地村干部阻止才结束。但柴某收到祝某给付的3万元后,仍将遗体冰冻在冰柜内,放在祝某新房厅堂,烧纸敬香,直至出葬,先后长达一个月。事后,祝某以柴某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柴某因其子死亡,心中痛苦可以理解,但不应迁怒于祝某并采取过激行为,给祝某全家在精神和人格上造成极大伤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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