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证明我不是精神病
自从2004年被前妻肖某和儿子小胡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并“治疗”了40多天以后,6年来重庆人胡正旺利(曾用名:胡正利)一直在想尽办法做一件事情——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做司法鉴定,登报声明,求助媒体……
他被前妻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
今年46岁的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胡正旺利2004年4月与肖某离婚。那年夏天,他被肖某强行塞进了医院救护车,打了一针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他已躺在医院的床上,被绑成一个“大”字。后来他才知道这是一家精神病医院。他反复告诉医生护士自己没有精神病,也从未看过精神病门诊,但没有人听他的。胡正旺利的儿子小胡还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因胡正旺利有病需要治疗,小胡尚未成年且正在读书,无力照顾,委托母亲将父亲送入医院治疗并代为照顾。这张委托书成为医院收治胡正旺利的依据。
胡正旺利在医院“治疗”了40多天后被肖某接出来。在医院的这些天,胡正旺利每天被喊去接药,一次几十颗药,一天三次,还被做了一次手术,“什么时候上的手术台也不知道,下来的时候都站不起来了”,只会冲着人傻笑。
他说,2006年2月14日,肖某再次叫来精神病医院的救护车来抓他,因提前得到消息,他到成都租房住了几个月。回到重庆后,他不断变换居所,租了不下10套住房,有时甚至在车上过夜。2009年11月20日,肖某又要强行送胡正旺利去精神病医院,被110民警和邻居阻拦。今年3月2日,肖某又到他家与其母亲和邻居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双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但第二天,他还是接到了肖某声称“不会罢休”的电话。
他想尽办法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
胡正旺利说,2004年以前,自己除了体检外很少进医院,被强行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并服用了大量药物后,他的记忆力大不如前,且常有手脚发麻的感觉。由于几年来一直处于惊恐的四处躲藏状态,他的生意也大受影响。他曾经在大渡口区步行街口贷款投资了一栋写字楼,为躲避肖某的纠缠,后来低价转让,市值2000万的房子只卖了900多万,基本上没赚钱。
2006年4月,为了证明自己并非精神病人,他委托律师申请了司法鉴定。2006年5月12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认为,胡正旺利平日生活、工作和与人交往方面未显示出异常,在签订合同协议方面与正常人比较也无任何不同,惟有在妻子有无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存在偏执观念。精神检查中未发现其他精神异常症状,诊断胡正旺利为偏执人格,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胡正旺利没有精神病。
此后,胡正旺利在当地报纸上多次登载声明:“胡正旺利经有关专家及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特此鉴定,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之前也同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今外面还有谣传本人精神有问题,如果证据充分本人将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任何医院、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或以任何人的名义带本人去治疗,否则本人将追究所有医院、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所有相关全部经济损失;前妻2004年与本人结婚无效;任何人在何时与本人复婚均无效。”
有没有精神病谁说了算
据了解,精神病医院接诊病人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家属送;第二种是公安机关送;第三种是病人自己来。第一种情况居多。
有法律人士提出,不应把决定精神病人的住院权授予监护人、家属和病人单位,因为他们可能与精神病人有利益冲突。也不应把这种权利授予可能在精神病人住院过程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精神病医院。为防止滥用强制住院措施,特别是为防止某些人把强制住院当作迫害他人的工具,或防止一些精神病医院把强制住院当作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手段,有必要对适用强制住院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定。对非法强制住院的行为,应按非法拘禁论处。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程明君律师认为,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确存在立法缺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被别人诬称患有精神疾患的人无法得到合适的法律保护。由于他们的近亲属一旦图谋他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就以行使监护权为由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而一些精神病医院由于现在的商业化运作,往往不进行全面观察和诊断便按亲属要求和叙述记录病历,所谓的病人由于被强行送进医院往往比较狂躁,就被进行大剂量安定治疗,不同程度会出现精神异常,正好坐实他们的指控。
程明君律师建议,除了狂躁型、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以外,其他精神病人都必须先通过鉴定才能强制治疗。对提出行使监护权的人应该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他们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即使他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该将他的监护权轻率地交给积极追求监护权的人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在监护权确立的过程中,主张监护权的人对所谓病人精神病态的陈述应不予采信。
《精神卫生法》能否解决所有问题
针对正常人被亲属送进精神病医院引发纠纷的案例,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和委员呼吁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但是,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医教科蒋科长认为,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给精神病人接受治疗的自主权。但在我国,受传统文化影响,一个人一旦患上了精神病,名誉就受到损害,周围人对他另眼相看。因此,病人主动就诊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也有医生认为,让患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可能会让很多患者错失最佳的治疗时机。不过,赞成者认为,以往常常会碰到病人要出院而家属不同意的情况,医生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如果法律规定由病人决定什么时候出院,医生的责任也就小了。
蒋科长说,规避精神病医院收治正常人的现象,要从三方面进行防范,一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二是医生的诊断水平,三是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监督。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制定了三级诊治制度,对拿不准的病人要逐级会诊,对病人要亲自诊治,不单纯依靠家属叙述病情,并且要去核实很多东西,比如财产问题,同样一个拆迁补偿问题,病人觉得不公平,家属怎么看,周围人怎么看。有很多甚至超出了一个医生常规的工作。
“精神病医院之所以一次又一次收治正常人,‘仅凭亲属陈述’只不过是表面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健康问题已经不是某些精神病医院所关注的内容。鉴于精神病医院的社会敏感性,国家早就有标准规范医院收治行为。普通公民最终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疗,必须要经过提请、检测观察、收治等步骤,需要有详细的观察病历。如果省略步骤,草率收治,十有八九精神病医院的心思根本不在病人身上,他们这么匆忙收治正常人就是为了填补床位创收。”名叫肖擎的作者撰文说,“这个问题太复杂,法律难以独断,任何一个环节的配合失效都有可能导致问题的发生。所以,有了《精神卫生法》就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