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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司机被判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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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一起醉酒驾车案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钱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钱进酒后驾驶桑塔纳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兴工街路口处,将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周某撞倒。钱进继续驾车行驶至沈辽路8号附近时,又先后将骑自行车的隋某、李某撞倒。之后,钱进驾驶车辆继续行驶中,又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高某驾车追赶,迫使钱停车后,将钱进当场抓获。经鉴定,钱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00mg/100ml,其所驾驶轿车碰撞自行车时行驶速度为80-87km/h。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进明知醉酒驾车的行为极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后果,而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撞击他人和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损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钱进醉酒驾车,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后果严重,但鉴于被告人钱进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家属亦表示谅解,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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