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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13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放学回家路上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当场身亡。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将事发地点楼面的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创造了全国高空抛物类案件被告人数之最。然而,由于《民法》126条对于这一案件的责任人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案没有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后来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开庭以后至今已近3年,但仍因无法可依而没有审判结果。
      重庆某法院2002年6月宣判了一起民事赔偿案。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公路边上谈话时,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郝某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也有出入。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以后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做好事前预防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从孩子开始教育,家家户户普法教育,家庭成员素质提高以后,各有关机构配合好,居委会、物业公司、社区群众组织等,都要各司其职,管理责任到位这种行为自然也会少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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