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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歹徒被判刑

作者: 发布时间:点击:133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朝刚、王珍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7000元。



    2009年7月24日晚,李朝刚、王珍静经事先商量,驾驶摩托车来到事先勘查的地点,以“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夺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挎包。直至案发李朝刚共抢夺6次,总计价值人民币15139元;被告人王珍静共抢夺5次,总计价值人民币9900元。9月1日,两被告人在金华市婺城区后城里村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朝刚、王珍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朝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珍静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一年内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三次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行人恐慌,社会后果严重。


    法官提醒,年关将近,公民要加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晚上出门尽量结伴而行,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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