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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自愿亦构成强奸罪(已添加本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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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小石(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91年10月出生的小石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小瑞(化名),两人便交往起来。经过相处,小瑞对小石也产生了好感。2009年4月份小石与小瑞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先后在城关镇天阳旅社等地发生性关系。之后,小石才知道小瑞系1996年3月4日出生。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6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

        如果小瑞故意隐瞒真实年龄自愿与小石发生性行为,小石不可能知道小瑞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小石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之所以判小石有罪,笔者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石不可能知道小瑞是幼女(如小瑞有假身份证年龄超过14周岁给小石看过等)故法院结合案情给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秦皇岛律师杨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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