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换发动机被 “偷梁换柱”?4S 店以低充高,法院判退一赔三!
汽车发动机堪称车辆的 “心脏”,一旦出现故障需要更换,车主最信任的往往是品牌 4S 店。可你敢想吗?有 4S 店竟在维修时隐瞒实情、擅自换低功率发动机,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欺诈?
4S 店换发动机,竟偷偷 “以低充高”
车主购买某品牌豪华轿车后,车辆行驶中突发发动机熄火,被拖到授权 4S 店维修。4S 店告知车主需更换原厂发动机,还承诺配件为厂家原装进口,让车主放心等待。
可车主后续去车管所办理发动机变更登记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更换的发动机并非原车标配型号,而是同品牌另一款低功率发动机,不符合登记要求!
原本该换高配发动机,4S 店却偷偷换成低配款,全程没告知车主、更没征得同意,典型的 “偷梁换柱”。
4S 店三大辩解,法院全驳回
事发后,4S 店拒不认账,还给出三大理由推脱责任:
同品牌车型共用发动机很常见,不存在欺诈;
车辆是保修维修,车主没花钱,没损失就不该赔;
车主已和销售方退车退款,不是车主了,无权索赔。
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所有辩解,明确给出关键判定:
1. 免费保修≠不用负责
4S 店是基于车辆 “三包” 义务提供维修,虽未直接收维修费,但属于有偿售后维修服务,依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2. 隐瞒换发动机型号,就是消费欺诈
发动机是汽车核心部件,不同型号、功率的发动机,在价格、性能、安全性上差异极大。4S 店作为专业机构,明知型号不同却故意隐瞒、擅自更换,侵犯车主知情权和财产权,属于以低充高的消费欺诈。
3. 退车退款≠免除维修欺诈责任
车主和销售方的退车纠纷,与 4S 店维修欺诈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因为退了车,就抵消 4S 店的欺诈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4S 店必须 “退一赔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服务费用 / 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法院最终判定:4S 店按发动机购置价格,向车主支付三倍赔偿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结
修车是为了安心,不是为了 “添堵”。4S 店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理应诚信经营、如实告知,任何偷换配件、隐瞒真相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相关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8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3593号民事判决(2019年1月21日)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辽0211民初11282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4日)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再16号民事判决(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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