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外卖小哥持 C1 证骑电动摩托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法院明确该情形非无证驾驶

作者:杨景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6-04-07 10:37:50点击:4

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针对外卖骑手持 C1 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 “无证驾驶” 为由主张免责的诉求,法院明确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行政法准驾不符与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的法律边界,也充分考量了外卖行业的实际现状,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此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十分明确:外卖骑手持有效的 C1 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行政管理层面的准驾不符,是否等同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1

准驾不符≠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1.驾驶资格客观存在,评价标准各有侧重

    涉事骑手持有的 C1 驾驶证真实有效,并未被吊销或注销,形式上的驾驶资格是客观存在的。行政法中的准驾管理制度,核心目的是规范道路驾驶秩序,而保险合同中关于 “驾驶人资格” 的约定,初衷是风险控制,二者的评价标准和立法目的并非完全重合,不能简单划等号。

    2.行业现状客观受限,保险公司违诚信原则

    涉事车辆为外卖骑手自备的电动两轮车,结合外卖行业现状,这类车辆普遍存在客观上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悬挂号牌及投保交强险的现实困境。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驾驶人的外卖骑手职业身份、车辆的配送用途均是明知的,在收取保费、承保风险后,事故发生时却以车辆无行驶证、驾驶人无对应驾驶证为由主张免责,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苛责骑手显失公允,不符合理期待原则

    要求普通外卖骑手对电动两轮车的车辆属性作出超出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专业判断,本身就不合理。同时,骑手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取摩托车准驾驾照,若直接将该行为认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 “无证驾驶”,既不符合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期待,也有失司法公允。

    除了明确准驾不符不等同于无证驾驶,法院还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效力作出了认定,进一步夯实了赔偿判决的依据。

    保险公司辩称已对 “无证驾驶免赔” 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并提交了线上投保流程截图等证据,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相关证据仅能反映平台通用的投保界面和操作流程,属于一般性演示材料,无法证明在案涉特定保单的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加粗字体、强制弹窗、强制停留阅读等;也无法证明投保人实际查阅了相关条款、充分知晓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

    此外,保险公司提交的《雇主责任险保障说明》中明确记载,相关责任免除描述仅为展示作用,最终以正式保单及条款为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免责条款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诉求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事故受害方赔偿相应损失,其余合理损失由相关用工主体承担。

2

案例引索

   一审: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3民初1060号

    二审: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03民终16号

总结

    这起案件的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原则,又兼顾了行业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与保险法在驾驶人资格评价上的边界,避免了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当适用;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规范,强调其在承保时应充分考量行业特点,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同时,该判决也为外卖行业的相关主体提供了司法指引,兼顾了骑手、用工单位、保险公司及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3032226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3930322268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