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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商标案件获得最高法院支持
作者:杨景明 发布时间:2020-08-15 23:30:38点击:326
由我所杨景明律师办理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再审,最终再审支持了我方的全部再审请求。
基本案情:秦皇岛市xx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类的图形商标,
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以与两个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我所杨景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我方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并决定对所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我方不服,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诉讼,我方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均被驳回。
在此期间,我方同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针对驳回通知中的两个引证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两个引证商标无效的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为该两个引证商标侵犯了我方在著作权有关的在先权利,并宣告该两个注册商标无效。至此,阻碍我方申请注册商标的障碍已经消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