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项目未清算就起诉?最高法明确:驳回起诉于法无据!
在合伙经营中,项目清算往往被认为是主张盈亏分担、财产返还的前提。但近日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再审案例,却打破了这一 “常规认知”—— 即便合伙项目未经最终清算,原告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提前分配的财产、承担亏损的起诉,也不应直接被驳回。
一、案件核心事实:提前分房后,项目陷亏损争议
某房地产公司与多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开支、分配利润、分担风险,且明确 “项目开发完成且清算前,不得抽回出资、分割财产”。
然而,在项目尚未完成最终清算的情况下,各合作方协商一致,将项目建设的部分房屋作为 “利润” 提前进行了分配。后续,该房地产公司以项目实际亏损为由,将其中一名合作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提前分配房屋的对应价款,并按出资比例承担项目亏损。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曾共同委托一家机构对项目账务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明确了提前分配房屋的价值及项目相关财务情况,且各方代理人对报告内容予以确认。但因该机构不具备法定清算资质,二审法院最终以 “项目未经清算、亏损事实及数额无法确定” 为由,裁定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二、最高法再审观点:符合起诉条件,应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法再审后,对二审裁定作出了纠正,核心观点十分明确:
起诉条件是否成立,与是否清算无必然关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只需满足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四个条件。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合作方之一,与提前分房、项目盈亏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诉讼请求具体、被告明确,完全符合起诉要求。
未经清算不影响起诉权利,仅影响实体请求是否成立:合伙项目未清算,仅意味着亏损的具体数额、责任分担比例等需要进一步审理确认,但不能因此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后,通过实体审理查明事实,而非直接驳回起诉。
二审裁定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仅以 “未经清算、亏损无法确定” 为由驳回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受理原则。即便当事人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具备清算资质,也可通过庭审质证、委托专业机构重新核算等方式查明事实,而非直接否定当事人的起诉资格。
最终,最高法裁定撤销二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依法裁判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总结
合伙经营的核心是 “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但在纠纷处理中,不能因程序问题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高法的这一裁判观点,既坚守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又保障了合伙各方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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